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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对台渔工劳务合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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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7〕135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对台渔工劳务合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对台渔工劳务合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苍南县对台渔工劳务合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县渔工的正当权益,规范对台湾地区渔工劳务合作的经营秩序,根据商务部等七部委联合制订的《对台湾地区渔工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浙江省对台渔工劳务合作实施细则》和《温州市对台渔工劳务合作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我县向台湾近海渔船和远洋渔船派出的渔工劳务及向第三地注册挂方便旗的台湾渔船派出的渔工劳务。

  第三条   苍南县外经贸局是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的主管部门。县公安局、县公安边防大队、温州鳌江海事处、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工商局、县台办、霞关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应报请市政府核准。核准后的经营公司可同时开展对台近海和远洋渔工劳务合作,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业务。

  第五条   经营公司派遣渔工的名额,按省外经贸厅下达的指标执行。

  第六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及渔工登船点,由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   经营公司在招收选取对台渔工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根据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管理的需要,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县外经贸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外经贸局、县公安局、县公安边防大队、温州鳌江海事处、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工商局、县台办参加的对台渔工劳务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负责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的协调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外经贸局),负责对台劳务合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管理中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完善和健全管理措施。其主要职责是:

  县外经贸局牵头处理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中出现的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对大陆渔工的政审和出入境证件的签发,协助县外经贸局处理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中出现的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县公安边防大队负责对台湾渔船停泊点和渔工登船及第三地注册挂方便旗的台湾渔船实施管理。根据经营公司确定的渔工名单,负责对渔工《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台湾居民登陆证》等相关证件的签发、并对进出港口台湾渔船、船员的检查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私登台船及偷渡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县外经贸局处理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中出现的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温州鳌江海事处根据经营公司确定的名单,凭省外经贸厅出具的《海员证批件》,指导大陆渔工办理远洋海员证。

  县海洋与渔业局帮助组织大陆渔工基本技能培训,根据经营公司确定的名单,协助经营公司办理大陆渔工的各种有关证件。

  县工商局负责指导经营公司依法经营,查处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的超范围经营及无照经营行为。

  县台办负责对台渔工劳务合作工作总体原则的把握,配合处理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指导做好大陆渔工的行前教育及对台胞的宣传工作。

  霞关镇政府,作为我县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的试点口岸,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协助边防大队对台湾渔船停泊点及大陆渔工登船点的管理,协助经营公司做好大陆渔工的调查和选派,协助县外经贸局处理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中出现的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第四章   经营公司

  第十条   经营公司开展对台渔工劳务合作,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县政府和行业组织的管理和协调,切实保护我县渔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经营公司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两岸民间行业组织商定原则,与雇主和渔工签订规范合同。渔工劳务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工资待遇和购买相关保险必须在合同中写清,明确各方享受权利和应尽义务,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营开展对台渔工劳务合作,须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查。

  第十三条   经营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渔工参加基本技能培训和适应性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其它相关证件。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证件查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规范对台渔工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私登广告、以旅游、商务等名义组织对台渔工劳务业务和非法组织私登台船以及偷渡等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县外经贸局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警告、罚款,取消对台渔工劳务经营资格、撤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等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的政策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国家对台经贸政策,引导大陆渔民通过正规渠道派往台船工作。

第六章   劳务纠纷防范和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   对台渔工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工作遵循“谁签约,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从事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的经营公司应完善对台渔工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制度,妥善处理相关事件。

  第十八条   经营公司负责做好对台渔工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

  1、加强对输台渔工劳务的教育,提高他们认真履约、严格守法的自觉性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签订规范合同。将渔工劳务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工作待遇和工作条件必须在合同中写清楚,提醒渔工在享受权利和待遇的同时,要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

  3、及时加强与台方雇主的联系。对出现的问题,属渔工的原因,经营公司及时提醒渔工注意和改正;属雇主的原因,应及时与雇主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经营公司每年派专人到台湾或邀请台湾雇主来大陆进行交流和沟通,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寻求解决办法。

  4、加强一线的信息反馈工作。经营公司在对台渔工劳务中,要指定专人管理。对可能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隐患,或者是已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管理人员应及时向经营公司报告,经营公司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坚持“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处理对台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1、如发生对台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经营公司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外经贸局报告,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经营公司负责具体处理;所需资金,按照“谁派遣劳务,谁承担”的原则,由经营公司承担。

  2、在处理对台远洋渔工劳务纠纷时,经营公司应请求我驻外使(领)馆做好渔工劳务的思想稳定工作,同时将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和原因以及处理方案书面报告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3、领导小组及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4、涉台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经营公司要写出专题报告,报领导小组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完善对台渔工劳务管理办法和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外贸  劳务  合作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温州鳌江海事处。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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