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发〔2007〕211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30号),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我县贯彻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移民扶持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移民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生态改善、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着力解决水库移民生活困难问题,在此基础上,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不断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三)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坚持解决生活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协调发展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移民扶持政策的标准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具体扶持对象的确定,按照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和《苍南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苍政办〔2006〕80号)以及有关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扶持标准和期限。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20年。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扶持方式。根据中央提出的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的要求,凡能够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的后期扶持资金,原则上全额发放到移民个人,并做到县内移民扶持方式统一、辖区内的同一水库移民扶持方式统一。具体方式由县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群众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扶持方式确定后,要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对不能直接补助到人的,以村为单位实行项目扶持。
(四)扶持资金。根据浙政发〔2007〕1号文件的规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通过提高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电价等方式统一筹集。由省里按照省核定到我县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我县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最终核定后的移民人数,超出2006年7月省移民办与各地政府先期核定的移民人数所产生的后期扶持资金缺口部分,由省和县各承担50%;在我县登记的外地水库移民,在省里没有明确之前,由县承担50%。
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照省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移民办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五)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有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并入库区维护基金。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进一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一)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各地要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作为实施移民扶持政策的重点,加大资金投入和实施力度,以移民村和移民集中安置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工作,统筹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并作为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和依据。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划每5年编制1次(首期规划编制期至2010年)。
(二)市直属珊溪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后期扶持10年规划,应按温政发〔2007〕30号文件精神要求,继续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三)原制定的地方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到期的应继续实施;若原没有实施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各地应因地制宜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帮助解决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四)将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统一纳入县政府综合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按照县与各乡(镇)签订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加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四、统筹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移民的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家庭困难、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非农业移民,统一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其他生活困难的非农业移民,要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予以扶持,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二)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每千瓦时0.5厘的标准提高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所筹资金用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和有关项目扶持。为确保重点工作有序推进,按照分步实施的要求,小型水库移民的有关问题,待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研究部署。
(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各地要重视移民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的影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消除攀比思想。
五、加强对移民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移民群众的关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移民工作机构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将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努力做到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落实、扶持政策落实。
(二)健全机构,加强协调。移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持续时间长,为适应移民工作新形势和新要求,理顺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健全移民管理机构,整合现有移民工作力量,加强移民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对本辖区移民工作的管理职能。移民扶持人口任务重的乡镇,要有专管干部负责移民管理工作,其他有移民扶持人口的乡镇,要配备兼管移民工作干部。
要充分发挥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对移民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推进工作。要抓紧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续工作,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做到移民扶持人数既不少报漏报、又不多报虚报。各地核定登记的移民扶持人数上报并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作为省拨付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基数,不再调整。经省核定的移民扶持人数要及时核定到乡镇、村组,并建立人口档案,保证移民档案资料的准确完整。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认真做好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的各项工作,努力做到准确、及时、方便地发放资金。
(四)落实资金,强化保障。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落实移民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要筹措资金,解决由本县所承担的后期扶持资金缺口问题。加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作和及时发放。
(五)加强宣传,确保稳定。移民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必须做好宣传工作,把维护稳定摆在突出的位置。各地宣传部门要把握舆论导向,严肃宣传纪律,严格报道口径。各地要深入分析移民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各阶段的重点和难点,排查掌握、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要健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报告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做好对移民群众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努力将矛盾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移民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