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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打击非法十五小企业专项行动月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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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7〕60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

打击非法十五小企业专项行动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十五小”企业专项行动月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十五小”企业专项行动月的实施方案

  我县小造纸、小褪色、废塑料洗涤、小造粒等“十五小”生产企业近期出现死灰复燃现象,为了巩固整治成果,遏制反弹,根据生态县建设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打击非法“十五小”企业专项行动,现将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彻底取缔褪色加工点、小造纸、小皮革加工、废塑料洗涤、小造粒等“十五小”企业,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法行为,坚决遏制“十五小”死灰复燃的势头。

  二、组织安排

  (一)行动时间。2007年4月20日至5月20日。

  (二)组织领导。根据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抽调相关部门有关人员成立专项行动月整治工作组,指导配合乡镇开展打击取缔行动。其中环保局10人、公安局5人、工商局3人、卫生局3人、供电局3人、自来水公司3人。灵溪镇、龙港镇、钱库镇、宜山镇、云岩乡、仙居乡等重点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乡镇专项行动月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整治专业队伍,深入开展打击取缔行动。

  (三)职责任务。各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1、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区域内非法“十五小”企业的打击取缔负总责,全面落实专项行动月方案;

  2、县环保局要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县公安局要对妨碍、干扰整治行动的人员依法采取带离现场或行政拘留,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使用危险化学品(次氯酸钠中含有效氯浓度超过5%)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治安处罚。

  (四)县卫生局疾控中心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样,并对危险化学品中次氯酸钠的有效氯浓度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

  (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没收其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县供电局要积极与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沟通联系,履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有关违法排污企业的停、限电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已被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后,不得恢复供电;

  (七)供水部门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水的强制措施。

  三、行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将此次行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专项活行动月期间各部门抽调人员必须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各乡镇要认真深入地对本地区“十五小”企业进行排查,找准对象,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二)联合行动,齐抓共管。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已被取缔的“十五小”企业,当地电力、供水部门要予以停电、停水,未经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恢复供电、供水。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打击取缔进行跟踪报道,重点曝光典型案例,造成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执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处置不当、监管不力,致使被停产和取缔的对象停产不彻底、该停电而未停电、该停水而未停水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主题词:环保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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