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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私坟治理和祭祀活动管理的通告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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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2008〕18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清明节期间私坟治理和祭祀活动管理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清明节是我国缅怀先人,悼念逝者的传统节日,是广大人民群众开展祭祀活动的高峰时期。2008年清明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加大殡葬改革工作力度,巩固殡葬改革工作成果,确保我县生态县建设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加强清明节期间私坟治理和祭祀活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私坟翻新、修复、扩建及刷白涂绿,禁止新建任何形式的私坟及家族墓地、宗族墓地等行为,违者一律强制予以拆除、平毁、深埋或迁移,所需费用由坟主承担。

  二、参加祭祀活动的群众应尽可能的错开4月4、5、6三日高峰期,避免引起车辆拥挤堵塞等情况。

  三、严禁在祭祀活动中烧纸钱、点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砍伐坟墓周边的树木。

  四、坟主要自行做好私坟(地)的绿化植被工作,对已治理的私坟要落实植树绿化或覆土深埋等措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全县范围内有违反规定刷白涂绿、修复、翻新、扩建和新建私坟及烧纸钱、点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有关执法部门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县长热线:12345;县殡改办:64753224。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殡葬  通告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各新闻单位。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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