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发〔2007〕20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严格执行工程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竣工验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工程承包(含勘查、设计、施工、监测)单位质量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机构监督的质量责任机制。
二、政府投资为主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该工程的项目业主,负责工程建设和建成后的维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1、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要求,落实专人实行施工全程跟踪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以及关键工序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如发现有不合格工序的,要及时整改或返工,达到质量要求后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要主动配合和监督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工程监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条件和相应的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以保证施工质量。同时,要抓好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3、要加强对施工单位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现场考核。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在岗率要达到50%以上,技术负责人在岗率要达到70%以上,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在岗率要达到10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率要达到50%以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岗率要达到100%。对考核达不到要求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予以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4、工程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质量验收、竣工决算和工程文件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严格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代管,县国土资源部门聘请必要的专家予以配合,切实做好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县监察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和挂靠行为。严肃查处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行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资金的监管,做好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核和批复,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县审计部门要做好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县档案部门要指导做好工程文件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五、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中不负责任,降低工程质量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地质灾害 工程 通知
抄送:温州市国土局,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