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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发〔2007〕177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浙江省苍南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安排,我县今年计划治理的废弃矿山数8个,为了确保完成我县的废弃矿山治理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资金投入多,各有关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县的要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废弃矿山治理作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点;要切实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废弃矿山治理任务。
二、县国土资源局要抓紧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废弃矿山治理方案,各有关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治理工程必须委托资质单位进行施工,落实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理。对工程总治理费用超过50万元的,必须由县招投标中心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治理费用5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进行议标或邀请招投标,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办理手续。在工程实施时,各有关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施工,保质保量完成治理任务。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回收的矿产资源出售所得要全部用于该工程治理,尽量自求资金平衡。回收的矿产资源出售价格概算由县物价部门核定。工程治理资金概算由中介机构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定。对个别治理项目开采量少、资金不足的,由县财政予以补助,原则上每个治理项目补助资金控制在15万元以下。对回收矿产资源出售所得用于该项目治理有节余的,归当地乡镇政府。有关乡镇政府应在治理工程开工以前,一次性向矿产资源买受人收取购买资金,对金额较大、一次性收取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收取,但首期不得少于总额的20%,回收的矿产资源不得用于加工碎石。
四、对矿山治理工程,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发放《采矿许可证》,按有关规定落实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即可按合同规定进场施工。施工单位凭施工合同和废弃矿山治理方案文本到公安部门办理爆破手续,申领民爆物品,免办安监、林业、环保、公安等部门手续。考虑到治理项目是政府投资工程,削坡所得石料用于该工程建设,出售石料收入用于该工程治理,为此,免交采矿权出让金、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治理备用金、矿产资源税等规费和税金。
供水、供电部门要为施工单位提供便利的施工用水和用电,特别是电业部门要协助施工单位落实好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山地、道路等政策,由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处理。
五、工程竣工后,各有关乡镇政府要向县政府申请竣工验收,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安监、公安、林业、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凭验收材料办理最后结算。
六、在废弃矿山治理之前,各有关乡镇政府要切实落实好安全警示牌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禁止行人进入,确保安全。安全警示牌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制作。
七、凡今后废弃矿山治理项目,如无特殊情况,均可按以上意见执行。
附:苍南县2007年废弃矿山治理计划表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矿山 治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