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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发〔2008〕80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苍南县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乡镇和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苍南县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我县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用水条件和生存环境,规范我县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饮用水项目)以解决农村群众饮用水安全为目标,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的积极性,鼓励民间资本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农村饮用水项目建设步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立项千万农民饮用水项目和苍南县立项农村饮用水项目。千万农民饮用水项目是指列入省计划的农村饮水工程;苍南县农村饮用水项目是指列入我县年度计划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四条 农村饮用水项目是指为解决农村农民饮水困难和改善饮用水水质而兴建的农村水源、净水、引水、输配水等工程。
第二章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五条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未达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第八条 申请列入省计划的千万农民饮用水项目,原则上根据2006年编制的《苍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告》和省核定的指标,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水利厅;申请列入县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饮用水项目建设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报告等,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项目投资概算须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条 申请列入省计划的千万农民饮用水项目,各项目所在乡镇(或业主)应在当年3月底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式8份):
(一)资金承诺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
(四)环境评估报告及批复文件;
(五)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批复文件;
(六)土地使用许可预审意见;
(七)水质检测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各乡镇(或业主)报送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县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会同县发改、财政部门联合报送省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
第十二条 县饮用水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和县水利局联合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县饮用水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业主)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一式六份):
(一)申请报告;
(二)资金承诺书;
(三)水质检验报告;
(四)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四条 经审批立项的农村饮用水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属地方公益性项目。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列入省计划的项目按核准的造价由中央国债补助10%,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30%,其余由业主和群众自筹,不足部分县财政专项资金适当补助,但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列入县计划项目县财政补助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60%,其余自筹。同时,县财政要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安排相应资金用于饮用水项目的申报、技术审查、专题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核查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饮用水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必须用于经批准实施的饮用水安全项目,不得截留、挤占、移用和挪用,确保专项资金足额到位,保证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省级国债项目,要严格依照国债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饮用水项目的补助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拨付项目法人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集中供水项目应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资金筹措与使用、进度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村级小型分散式供水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水利部门指导工程的质量、技术、资金等管理。项目实施方案应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工程措施、投资规模、实施主体、资金来源、受益村名、解决饮水不安全人口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十九条 城镇集中供水项目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工
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苍南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对招标过程实行监督和管理。小型分散式供水项目根据实际适当简化,可采取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方式,实行农村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集中供水项目施工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三级及其以上资质或具备相应等级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小型分散式供水项目可由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劳务工程队施工,劳务工程队应配备安全员及本工程需要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人员。
第二十一条 建安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集中供水项目(含城市水厂管网延伸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1000万元以下的集中供水项目及分散式供水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建设监理资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单项或多项工程合并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饮水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质量监督工作按《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小型分散式供水项目可实行报告制,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后视为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门要建立工程进度、资金落实和完成情况等月报制度,设专人负责。各业主单位要于月末前5日报县水利部门,由县水利部门将汇总情况报省市水利部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实施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责任落实到乡镇、村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列入省计划的饮用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参照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执行。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并向审批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审批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列入省计划的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需提供的资料和组织及程序:
(一)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基本完成;
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历次检查、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5、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6、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已通过审计;
7、运行管理机构已经建立。
(二)竣工验收需提供的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
必备资料:
1、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2、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3、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4、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5、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备查资料:
6、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报告;
7、项目设计资料及有关单位批文、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8、水质检验报告;
9、隐蔽工程中间验收意见;
10、竣工图纸。
(三)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1、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小组设组长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组长1-2名。验收小组可由县发改、水利、财政、卫生、工程质监、环保等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2、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竣工验收小组,但应列席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组成员提出的有关问题。验收会议邀请受益区村民代表参加。
3、项目法人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竣工验收14天前将验收资料送达给每位验收小组成员。
4、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等有关事宜。
5、竣工验收一般工作程序:召开会议、检查工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等。
(四)竣工验收应归档的主要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等设计资料;
3、上级部门批复相关文件;
4、资金拨付文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审计报告;
5、项目实施期间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及隐蔽工程中间验收意见;
6、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施工管理报告、设计工作报告、
质量评定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初步验收报告等;
7、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七条 列入县计划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及资料从简,可参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列入省计划的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应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验收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抄报省水利厅核准并备案。列入县计划饮用水工程项目验收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列表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九条 饮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条 各乡镇要遵循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文秘工作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