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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苍南县第三期安居住房分配的意见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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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发〔2008〕51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苍南县第三期安居住房分配的意见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县第三期安居工程住房分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配对象

  (一)200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我县党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或其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等(本期安居房原则上用于解决县城单位的干部职工住房问题)。

  (二)具有苍南县常住户口。

  (三)未按优惠政策购买住房(包括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资联建房、经济适用房)或未享受优惠政策批地建房等。

  (四)未享受过住房补贴。

  (五)按规定应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优先政策

  (一)确实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困难户(指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m2以下)。

  (二)获省级以上劳模、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拨尖人才或属县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三)同等条件下,现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含原为科级领导,因年龄原因转为非领导干部职务的)。

  三、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购买安居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住房标准按申请人夫妻双方享受面积高的一方执行。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未婚的可单独申请。

  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温州市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一般干部为75m2,机关科级干部、事业单位中级职称的为85m2,县处级干部、副高级职称的为100 m2,在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的按基准价购买,超出控制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补差,资金纳入县住房发展基金。

  四、评议和审批程序

  购买安居住房实行家庭申请,单位初审,县房改办审核,公开定位。

  (一)申报评议。符合分配条件的干部、职工家庭向所在单位申请,单位组织评议,经评议后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苍南县购买安居住房审批表》报县房改办。

  (二)审核报批。县房改办对申购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按规定权限报批。

  (三)取得指标的家庭应根据要求分期、分批向建设单位预缴购房款。愈期缴纳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愈期2个月未缴纳购房款的,一律按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处理,取消其已分配指标并予以收回。

  (四)公开定位。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订定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实行分开摸文定位。

  (五)签订合同。购房定位后,建设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书面购房合同。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县房改办负责安居住房申请资格的确认,并受理干部职工投诉。

  (二)各单位领导要从大局出发,从关心干部职工生活、解决干部职工后顾之忧的角度出发,掌握政策、精心组织,严格按规定完成本单位的安居住房分配评议工作。

  (三)各单位要专门确定分配评议的领导班子,负责对本单位申请分配人员的实际情况的调查、评议等工作,并确定联络员,负责及时与县房改办进行具体工作联系。

  (四)县房改办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次分配购房条件的,将收回相应的指标,另行分配。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凡是瞒报住房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安居住房分配购房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县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八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住房  安居  分配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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