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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9年我县粮食产销政策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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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政发〔2009〕56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09年我县粮食产销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稳定粮食生产和市场供应,确保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县人民政府决定制订出台2009年苍南县粮食产销政策。现将2009年我县粮食产销政策公布如下:

  一、执行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2009年我县早稻谷(三等,下同)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90元,中晚籼稻每50公斤92元,粳谷每50公斤95元。

  二、实行订单早稻谷奖励政策。县财政对按订单交售县级储备早稻谷的种粮农户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种粮农户每交售50公斤储备早稻谷奖励22元,最高每亩不超过154元。订单早稻奖励资金在早稻收购结束后,由县财政部门根据粮食部门提供的分户清册,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售粮农户。

  三、继续执行订单粮食预购定金政策。凡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签订粮食订单2500公斤以上的种粮大户、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自愿提出申请和落实担保后,粮食部门以最低收购价的30%给予预购定金。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粮食  政策  通知

  抄送:市粮食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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