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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行为的通告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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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2008〕37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赈灾捐赠行为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强烈地震以来,全县上下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踊跃为灾区捐赠救灾款物。为进一步规范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活动,保护和引导好群众捐赠热情,确保捐赠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捐赠活动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不得进行或变相进行摊派、扣款和强行收取。

  二、我县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由县慈善总会或县红十字会接收;欲向县慈善总会捐赠的,先将款物交相关慈善分会,由慈善分会汇总后交县慈善总会;未成立慈善分会的乡镇,由乡镇民政办汇总后交县慈善总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募捐及款物的接收活动。

  三、各种义演、义赛、义卖活动必须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四、除县慈善总会(分会)、县红十字会外,其他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能在内部组织救灾募捐活动,扩大到单位以外的须报民政部门批准。

  五、严禁以赈灾捐赠为名从事盈利性商品促销、发布商业广告。

  六、慈善机构要及时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捐赠信息的公开透明。 

  七、捐赠站(点)设立须报县民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八、对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二OO八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民政  赈灾捐赠  通告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

  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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