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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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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8〕41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普通门诊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报销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苍政办〔2007〕74号《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报销管理办法》随文废止。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

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核销工作,提高门诊医药费用核销效率,根据《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在全县范围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药品费用。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医办)审查后,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参合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合作医疗卡自主选择在全县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五条  普通门诊药品费用实行实时报销制度。参合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合作医疗卡到县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药品费用(可报部分)即时得到15%比例的报销;到其他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药品费用(可报部分)即时得到30%比例的报销。

  第六条  根据《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按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22%设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按参合人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药品实际报销金额计算,拨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

  第八条  普通门诊的药品核销范围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第九条  按“医疗费用总量控制”的要求,普通门诊药品费用实行每处方限额制度。即县级医院普通门诊药品费用(可报部分)每处方最高限额60元;中心卫生院普通门诊药品费用(可报部分)每处方最高限额40元;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药品费用(可报部分)每处方最高限额30元。超出限额部分的药品费用(可报部分),定点医院还必须按比例自行负责给予报销,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对同一就诊人不得在同一天内出现2张以上(含2张)普通门诊药品处方(急救除外)。

  第十一条  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开展诊疗活动相关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能承担参合人的健康体检工作,并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的医技人员。

  2、财务和药品管理规范有序,能出具有效票据。

  3、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4、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5、必须配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药品报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与县合医办结报中心计算机联网,实行普通门诊药品费用实时结报。

  6、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和卫生部门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严禁滥开药、滥检查、开大处方,严格控制使用进口、贵重药品,参合人因病确需施用自理药品必须先行告知,取得患者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普通门诊常用的药品名称和价格在显要位置上墙公示。

  第十三条  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报销工作小组,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报销窗口和宣传栏,确定结报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报工作人员,在办理门诊药品报销手续时,要认真做好以下事项:

  1、审核患者身份证明与合作医疗卡是否相符,防止冒名虚报。

  2、审核患者的疾病是否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有关工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第三责任人引起的所有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3、审核门诊处方与医药费用发票是否对应、真实、清晰。

  4、审核《苍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报销的情况。

  第十五条  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结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药品报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报销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  结报工作人员要每季度整理、汇总、统计普通门诊药品报销人次及报销金额,发票存根和处方要保存完整,以备校对和核查。

  第十七条  参合人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报销资金由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实行每季度结算一次。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7日内将上季度的门诊药品报销人次和报销金额上报县合医办,县合医办工作人员对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报销人次和报销金额及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拨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

  第十八条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拨付标准为:县合医办每季度按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报销金额的80%拨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其余的20%由县合医办进行核查无误后到年终统一结算核拨。

  第十九条  县、乡镇合医办要对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药品费用报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在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报销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将给予取消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追回当年已拨付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并对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予以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报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其职称评定和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合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普通门诊报销  办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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