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发〔2009〕135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苍南县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苍南县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浙人口计生委〔2008〕9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统筹解决农转城人员的合理生育要求,为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造和谐环境。
二、农转城人员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1、生育政策
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情形。
2、违法生育处理
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违法生育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但已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
3、优先优惠政策
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三、农转城人员再生育审批条件
农转城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一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因参军,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退伍后其户口仍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
2、因就学,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毕业后其户口仍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村居民进入县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建制镇落户转为城镇居民的;
2、农村居民在上述区域内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
3、因城镇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包括农村国家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农转城人员。
三是其他特殊原因的农转城人员。
1、农村居民转为自理户口的人员;
2、因婚嫁农转城的人员。
前款规定的农转城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四、农转城人员的再生育审批程序
农转城人员再生育审批的程序和所需的材料依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的基础上,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由驻村干部和计生办人员联合调查后形成,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同时附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属于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何时何因农转城的证明。
五、农转城人员再生育审批要求
1、实行政务公开。对农转城人员再生育审批政策、程序、结果等实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和村居委员会要严格把关。
3、实行责任追究。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再生育证明的,一律依法取消再生育指标,已违法生育的要依法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4、实行全程管理。各乡(镇)要严格执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再生育全程管理和服务的意见》(浙人口计生委〔2005〕66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再生育全过程管理服务。
主题词:计划生育 农转城△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