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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9〕63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09-2012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2)》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苍南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2)
为更好满足群众医疗需求,公平地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布局,充分合理地利用县内医疗资源,建立切合实际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体系。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及浙江省关于建设卫生强县等文件精神,依照《苍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结合医疗机构设置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县卫生区域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基础,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良好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设置布局,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复浪费或遗缺不足。具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面向全人群,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以农村基层为重点,保证城乡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在“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利用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医疗机构整体水平,发挥医疗和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
(三)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布局合理,易为群众服务。
(四)分级原则。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五)公有制为主提供基本医疗原则。全县医疗机构设置以公有制为主导,坚持以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举办为适度补充,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医疗市场竞争,适度放开非基本医疗和特需服务。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积极引导、统一布局、把握标准、加强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原则设置。
(六)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原则。结合医保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制度,分流就医层次,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和社区流动,为居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和集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卫生资源及服务现状分析
(一)医疗机构。全县有卫生机构579家,其中县级医院5家,妇幼保健院1家,卫生院48家,民营医院5家,个体诊所29个,村卫生室467个,社区服务站17个,门诊部3家,医务室4家。1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了感染性疾病科。
(二)卫技人员和床位。2008年,各类卫生技术人员3097人,其中注册执业(助理)医师2027人(包括私立机构161人),注册护士875人(包括私立机构46人)。全县医疗机构核定病床总数1411张(实际床开1550张),平均每千人拥有病床1.15张,每千人拥有医师1.62人、每千人拥有护士0.70人。
(三)卫生服务状况。全县医疗机构诊疗病人累计261.18万人次。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县已参合农民73.57万人,参合率95.02%,筹集合作医疗资金0.67亿元, 完成年度参合农民健康体检15.90万,查出患疾病人数3.98万人,疾病发现率25%。全县已建立农民健康档案111.45万份,建档率达93.6%。
(四)居民健康水平。2008年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9.96%,孕产妇死亡率为15.48/10万,婴儿死亡率3.3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5.26‰。2法定传染病发病率322.5/10万,死亡率为0.15/10万。居前三位的主要传染病发病率为肺结核、乙肝、梅毒。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90.26%;农户卫生厕所普及率61.05%。
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布局要求
(一)具体设置规划
1、医疗机构:根据苍南人口和区域情况,现有县级医疗机构基本合理,保留设置并发展现有代表区域水平的综合性医院3家(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第三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妇幼保健院各1家。卫生院以一个建制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为原则,其它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可撤并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改制为门诊部等,村卫生室按一个村一个设置,建制镇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村卫生室(医务室),加快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模式转型步伐。
2、医疗床位:到2010年,县域服务人口134万人(户籍人口127.30万人),到2012年,服务人口140万人(户籍人口129.09万人),按千人床位数2.9张配置,床位总量应设3743张。现有编制床位总量1411张,尚缺2332张。计划到2010年总床位达到1820张,其中:县人民医院500张、县中医院150张、县妇幼保健院50张、县第二人民医院280张、县第三人民医院280张,中心卫生院及一般卫生院累计240张、矾矿医院120张、民营医院累计200张。到2012年总床位达到3740张,其中,县人民医院迁建或扩建,床位1000张;县第三人民医院迁建,床位500张;县第二人民医院扩建,床位500张;县中医院扩建,床位300张;县妇保院迁建,床位200张;民营医院床位累计达到500张,矾矿医院床位达到200张,乡镇卫生院累计床位达到540张。期间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需要对床位设置进行10-20%范围调整。
(二)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1、县级全民医疗机构。到2012年全县拥有三级乙等以上标准的综合性医院1家(县人民医院)、二级甲等标准综合性医院2家(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第三人民医院)、二级甲等标准中医院1家(县中医院)、二级甲等标准儿童医院1家(县妇幼保健院)。政府原则上不再新举办综合性医院。
功能职责:县级医疗机构是全县医疗、教育、科研、急救的中心,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承担全县疑难病的诊治、急重症的抢救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职能。
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按照一个建制乡镇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为原则,全县设置36家乡镇卫生院,其中确定灵溪、龙港、宜山、钱库、金乡、桥墩、矾山、马站等八大集镇所在地卫生院为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原则上按行政村设置,建制镇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置村卫生室。撤村改居后,村卫生室可予以注销,其人员可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引导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型或合并。
功能职责: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中心,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务,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村卫生室是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最基层单位,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以及一般康复等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按苍政办(2008)236号《苍南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8-2012)》实施。
鼓励、支持和引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型,并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一体化。
4、机关、社团、企业和事业单位医务室。服务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医务室,500人以下原则上不予设置。学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医务室不得对社会开放。
温州矾矿医院继续发挥原有医疗功能。
5、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疗机构(诊所)。现有民营医疗机构要依法执业,规范经营,加强内涵,形成特色。条件具备的可向专科或综合性医院有序发展。鼓励外资、民资在灵溪与龙港区域之间投资举办三级以上综合性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设置以总量控制、优化发展为原则,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设置和审批。其它法人、组织和个人要求设置的门诊部及三级以下专科医院等,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鼓励引导到经济欠发达乡镇、山区开办。
功能职责: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设置主要是作为公办医疗机构的有效补充,以满足群众的多元化需求,同时也有义务承担政府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等指令性任务。
6、县120医疗急救中心。以建立“指挥灵敏、反应快速、装备精良、技术精湛的急救网络体系”为目标,坚持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县医疗急救指挥系统和急救网络。2010年前建成比较完善的苍南县“120”急救体系,在县城灵溪镇组建苍南县“120”急救指挥中心,下设5个急救站(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第三人民医院、矾矿医院)和3个急救点(金乡、马站、赤溪)。按照城市人口每5万人、农村人口每10万人一辆的标准配备救护车。
功能职责:县“120”急救指挥中心主要职责为受理呼救电话,组织、指挥、调度各急救站(点)医疗急救工作,组织院前急救知识培训等工作。突发紧急事件时,辖区内其他县级医院、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救护车接受120医疗急救中心统一调度。
7、感染性疾病病区(传染病区)。本县不设传染病专科医院,在县人民医院设立独立的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区),设置40—50床,用于收治全县传染病住院病人。2012年前,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均要设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门诊(预检接诊点),并设置相对独立的传染病房,用于预检接诊。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8、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审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五、设置申请和执业要求
(一)设置申请和执业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卫生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申请设置审批,进行执业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借和转让。
(二)卫技人员执业。任何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并严格按照执业规则执业,承担各种法律责任,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依法进行惩处。
六、监督管理和处罚
(一)监督与管理。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县范围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注销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并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处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附则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卫生 医疗机构 规划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