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12〕259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8日
苍南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温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体育场路-江滨路-东仓路-环城北路围合区域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 | 基准热值 | 硫含量 | 灰分含量 |
固硫蜂窝型煤 | 5000cal/Kg | 0.3% | -------- |
轻柴油、煤油 | 10000cal/Kg | 0.5% | 0.01% |
人工煤气 | 4000cal/Kg | 30mg/m3 | 20mg/m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