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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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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12259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018

 

 

 

苍南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温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体育场路-江滨路-东仓路-环城北路围合区域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

基准热值

硫含量

灰分含量

固硫蜂窝型煤

5000cal/Kg

0.3%

--------

轻柴油、煤油

10000cal/Kg

0.5%

0.01%

人工煤气

4000cal/Kg

30mg/m3

2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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