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针对日益紧张的要素资源形势,为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业用地(含用海,下同)效率,规范工业项目用地批后监管,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苍南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申请工业项目准入和用地对接的基本条件:
坚持择优供地、阳光供地、高贡献项目优先的政策导向,申请准入评审和用地对接的工业项目,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投资企业属县内现有企业,且其拟供地面积在10亩以上的,原则上须是年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实缴税收不低于100万元(以税务部门开具证明为准,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可适当降低);拟供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项目可适当放宽。
2.投资企业属县外现有企业,且其拟供地面积在10亩以上的,原则上须是年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上年度实缴税收不低于300万元(以税务部门开具证明为准,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可适当降低);用地10亩以下项目不供地。
3.投资企业属初创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投资项目申请用地评审时如尚未注册的,必须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明确股权构成,承诺注册资本金额,其企业注册及注册资本必须在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前依承诺到位。对初创企业要加强审核把关,外地来苍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实地调查,并充分了解其主要股东从业经历、股东构成、资金来源、技术团队和市场前景是否可靠等。
4.企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投资额的30%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的部分(含3亿元),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投资额的25%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部分,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投资额的20%以上。
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要求。新供地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苍南县工业各行业投资强度暂行标准(详见附件1);入驻标准厂房的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为扶持新农村建设,农副产品加工业和木材加工业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可以放宽到150万元/亩。
三、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范本详见附件2)。工业用地原则上要实现净地出让。投资企业工业用地中标后,必须与县国土部门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应就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建设规模、建设期限、税收要求等内容作出约定,投资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工业项目亩均税收要求。新供地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亩均税收(由税务、经信部门认定)不得低于15万元(其中农副产品加工业为10万元),达不到亩均税收要求的,业主需每年按差额向县国土局缴纳违约金。
五、工业项目建设期限。土地中标工业项目需在中标后两个月内交清土地款及履约保证金并签订供地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投资项目必须在签订供地合同后6个月内实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下(含30亩)的,必须在签订供地合同后18个月内实现竣工投产;30亩以上的,必须在签订供地合同后24个月内竣工投产。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平方米)的,必须一次性建成,超过3万平方米的,可以分2期建设,第一期建设规模占总建设规模的60%以上,第一期形成的产能要占全部产能的60%以上。个别特殊项目对建设期限确有特殊要求的,须经县工业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批准。
六、设立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为保障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得到认真履行,投资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必须按10万元/亩向县国土部门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投资企业履约情况退还或没收,保证金存入县财政专户。
七、优质工业项目的专项履约保证金。《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苍政发〔2012〕147号)规定的优质工业项目中,除本县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亩均贡献条款的,其他项目须在前款规定10万元/亩的基础上,将地价优惠部分金额同时缴纳作为专项履约保证金。
八、履约保证金的处置。投资企业实施工业用地项目,自评符合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县国土部门提出退还申请,经县经信部门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符合条件后,由县国土部门负责退还保证金。不符合条件或逾期未申请退还的,按以下规定没收相应保证金,没收的保证金划归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1.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退还6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开工建设以投资者办结项目施工许可证并实际开展连续性建设为准。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开工的,则没收6万元/亩履约保证金;逾期6个月仍未能开工的,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2.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退还4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竣工投产以项目公司实际投入生产并产生计税销售为准。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未能按时投产,则没收4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
3.在约定竣工期限内,企业达到优质工业项目政策优惠条件的,退还优质工业项目专项履约保证金。是否达到政策优惠条件以县经信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审核确认为准。
九、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验收。工业项目到达竣工期限前,业主应向县经信部门申请投资强度验收,县经信部门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实施验收;项目投资强度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为准,投资强度的计算包含土地款和固定资产投入。工业项目建设逾期未达到投资强度的,投资强度每相差10万元/亩,项目业主须在约定竣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县国土部门缴纳2万元/亩的违约金,并由国土部门责令其限期补足投资强度。业主拒不缴纳违约金,或者在限期内不能补足投资的,县国土部门有权依投资合同约定无条件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原出让价格(不计利息和任何其他费用)收回该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并要求企业无偿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十、协议收回工业用地的情形。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国土部门依照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按原出让价格(不计利息和任何其他费用)收回该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并要求企业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1.擅自调整产业定位的(包括厂房被租赁后擅自转产的);
2.擅自分割转让的(包括以股权转让为名行土地转让之实的)。
十一、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县国土部门要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规定,加强闲置土地清理。投资企业闲置全部土地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县国土部门依投资合同收取土地闲置费,投资企业闲置全部土地二年以上的,依法予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县国土部门依投资合同约定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企业无偿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十二、限制未开工项目用地抵押融资。工业项目开工建设前,投资企业不得以项目用地为抵押物进行融资,县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确有特殊情况需抵押融资的,应报县工业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批准。
十三、禁止未投产项目业主股权变更。企业获得工业用地后,在项目竣工投产并通过验收前一律不得变更业主股权,但以下情形除外:
1.增加注册资本而股权结构不变的;
2.引入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的;
3.企业为上市而开展股份制改造的;
4.企业破产后进行资产处置的。
十四、限制工业用地转让。企业获得工业用地后,在项目竣工投产并通过验收前一律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土地;确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县政府有第一顺序优先收购权,收购价按原出让价,地面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收购。若县政府放弃收购的,则土地受让方新项目须通过准入评审,经县政府工业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出具“工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书”,住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县政府出具的“工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书”,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十五、严格执行企业调整产业功能定位的审查。企业获得工业用地后转变产业功能定位投资新项目的,新的投资项目通过工业用地项目评审,未通过评审的,县工商、国土、住建、财政地税、发改、环保等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办理手续。原项目享受地价优惠政策的,优质项目履约保证金一律予以没收。
十六、工业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一律先征收,确属因政府政策处理不到位导致企业无法进场施工的,工业企业可申请减免税或财政补助。
十七、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准入和用地批后监管的意见》(苍政发﹝2011﹞34号文件)废止。
附件:1.苍南县工业各行业投资强度暂行标准
2.苍南县工业项目投资合同范本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用地 监管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