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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石砰渔港港章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石砰渔港港章》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月25

苍南县石砰渔港港章

  第一条为加强石砰渔港(以下简称本港)的管理,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订本港章。

  第二条本港章适用于本港港区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从事渔港建设、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港分外岙港区和内岙港区,港区总面积120.99公顷,其中水域面积105.05公顷,陆域面积15.94公顷。

  港区范围由下列各控制点连线组成。坐标系统为CGCS2000坐标系。

点号

北纬(N)

东经(E)

GJ1

027°25′00.01

120°38′36.20

GJ2

027°24′30.71

120°38′47.91

GJ3

027°24′16.03

120°38′51.21

GJ4

027°24′05.15

120°38′51.59

GJ5

027°24′04.48

120°38′53.82

GJ6

027°23′39.98

120°39′06.23

GJ7

027°23′45.39

120°39′01.79

GJ8

027°23′43.93

120°38′40.53

GJ9

027°23′41.85

120°38′35.91

GJ10

027°23′36.80

120°38′31.44

GJ11

027°23′36.76

120°38′29.38

GJ12

027°23′40.75

120°38′17.80

GJ13

027°23′39.79

120°38′10.87

GJ14

027°23′49.57

120°38′12.98

GJ15

027°23′45.14

120°38′23.06

GJ16

027°23′45.24

120°38′25.76

GJ17

027°23′46.56

120°38′29.51

GJ18

027°23′56.69

120°38′40.79

GJ19

027°24′16.91

120°38′35.27

GJ20

027°24′17.07

120°38′34.26

GJ21

027°24′18.15

120°38′32.18

GJ22

027°24′19.46

120°38′30.87

GJ23

027°24′20.97

120°38′30.24

GJ24

027°24′20.30

120°38′25.47

GJ25

027°24′19.71

120°38′18.64

GJ26

027°24′19.99

120°38′13.67

GJ27

027°24′27.89

120°38′10.91

GJ28

027°24′32.42

120°38′09.95

GJ29

027°24′34.98

120°38′14.34

GJ30

027°24′38.75

120°38′22.10

GJ31

027°24′43.63

120°38′26.86

GJ32

027°24′55.94

120°38′31.36

  第四条 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苍南县海安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渔港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的主体,负责渔港设施的日常维护、经营和管理。海事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船舶监督管理。金乡镇政府以及公安(边防)、交通(港航)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港章规定,协同做好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港内的一切设施要加强保护,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破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本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本渔港功能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或异地重建。

  第八条在本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九条本港水域的环境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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