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和县法院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8日
苍南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探索创新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新途径、新方法、新机制,苍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与苍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经研究,决定成立“苍南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为顺利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作运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为主线,按照省、市、县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涉诉行政争议中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和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加强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效力确认等方面的对接、配合,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对涉及县级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争议起诉至县法院的,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均可以进行登记并由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组织涉诉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先行调解。
坚持积极主动调解原则,涉诉行政机关要把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积极开展行政争议调解、缓和对立情绪,不得推诿拒绝调解。
坚持协同配合、各尽其职原则,以县法院为主导,以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为平台,涉诉行政机关为调解主要参与者,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化解行政争议。
坚持合法正当、便民高效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严格依法调解,简化工作环节,方便群众参与。
三、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
行政争议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涉诉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对于县法院通知进行调解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支持,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处理行政争议,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矛盾纠纷,根据需要,在县法院的主持下可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进行调解。对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行政争议,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对行政复议、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并积极主动配合县法院依法审理相关行政案件。
涉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握调解时机和方式,做到能调尽调,全力化解行政争议。对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的矛盾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并通过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主动与涉诉行政机关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对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缓解或疏导措施,并及时向县法制办报告。
(二)县法院
县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立调、立预等方式予以登记,再组织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尽力促成行政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最大限度提高调解及协调撤诉结案率。县法院应加强调解力量配备,将熟悉行政管理、善做群众工作、善于联络沟通的审判人员充实到行政争议调解工作一线,并与县法制办做好资源共享和数据对接工作,建立紧密配合的联系互动机制。同时,要加大与各涉诉行政机关协调力度,对于在沟通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及时告知县法制办,由县法制办协调处理。
(三)县法制办
县法制办应当切实发挥协调作用,协助县法院全力化解行政争议。搭建县级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与县法院的沟通平台,加强对县级行政机关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建立与县法院联络机制,做好行政争议调解信息共享工作,并且定期研究解决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制定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台账,指定工作人员专职负责行政争议调解案件的数据汇总及进度跟进。
(四)县司法局
县司法局应向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派驻调解工作人员,并建立律师参与涉诉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提供行政争议法律援助服务,指派高素质的律师充实到行政争议调解工作一线。并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中行政法律专业调解人员的配备,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助力全县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苍南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在“苍南县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内,人员由县法制办、县法院、县司法局的业务科室派驻,职责为负责具体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
2.明确责任。县法院、县法制办、县司法局向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派驻的工作人员,按上述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各应确定1名调解联络员和分管领导,按上述行政机关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