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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苍南县交通局
苍计价[2004]01号
苍 交[2004]02号
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各道路运输企业:
县发展计划局、交通局于2003年1月21日转发了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服[2002]397号、浙交[2002]498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各道路运输企业都认真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经过近一年的试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利用价格扛调节客流情况变化,廉顾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规范公路客运价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通知》试行期届满,现根据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03]427号)文件精神,从2004年1月1日起公路客运价格管理仍按照苍南县发展计划局、交通局印发的苍计[2003]4号、苍交[2003]11号(即浙价服[2002]397号、浙交[2002]498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站及代理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对发现不实行明码标价、乱发费、多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苍南县发展计划局 苍南县交通局
二○○四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 公路 运价 管理
抄送:县府办,县经贸局,县交警大队
苍南县发展计划局办公室 2004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