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县各企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企业协会:
为了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03〕29号)的规定,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通知》(温劳社薪〔2003〕19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县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43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3.9元。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2、最低月工资标准包括社会保险费中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和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考虑到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差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是按最低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标准工作小时(167.36小时)的基础上再乘以150%的系数所得。
4、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原规定的城镇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扩大到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
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将最低工资标准传达到所属企业,并加强对企业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情况的监督,特别要加大对私营、乡镇、外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落到实处。
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