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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苍南县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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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苍南县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科室、直属中心、管理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健全我县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现将《苍南县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苍南县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苍南县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县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业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失业保险中心)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三条  失业保险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做好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征缴

  第四条  失业保险中心定期向地税、银行部门提供有关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的基本数据,由地税、银行部门负责征收代扣。未移交地税征收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单位人数变动应及时向失业保险中心填报《社会保险人数增减申报表》,由失业保险中心工作人员受理。

  第六条  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由各劳动保障管理所连同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同时进行,失业保险中心应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联系,做到信息共享。

  第七条  失业保险中心受劳动保障局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无正当理由拒付的单位,要提请劳动监察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并报请法院强制征缴。

  逾期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报领取失业救济金:

  (一)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患病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可凭住院发票、失业手册及其他相关材料申领50%住院医疗补助金,其最高金额为2000元。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中心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其生前7个月失业救济金的丧葬补助金;有直系亲属需供养的,按每供养1人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其生前5个月失业救济金的抚恤金。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  重新就业的;

  (二)  应征服兵役的;

  (三)  移居境外的;

  (四)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  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按规定及时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职工按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参保后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时间。

  第十五条  各类企业单位在92年以来及时足额缴费的,其固定职工按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参保后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时间。

  第十六条  退伍和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后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的,其军龄(含国家规定待分配时间)视同累计缴费时间。

第四章  失业保险申报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中断就业之日起60日内向失业保险中心或当地劳动保障所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救济金应到所在地劳动保障所领取《失业救济金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

  (二)  单寸照片2张;

  (三)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  个人档案(临时工、合同工必须提供劳动合同);

  (五)  档案保管合同书一式二份;

  (六)  社会保险职工人数增减月报表;

  第十九条  企业因破产、改制、解散等原因而终止企业的全体职工集体申领失业救济金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企业破产、改制、解散的批复文件或工商注销证明;

  (二)  社会保险结算报告单。

第五章  失业保险审批

  第二十条  单位或职工申报的材料由失业保险中心或当地劳动保障所指定工作人员受理登记,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转交给失业保险中心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转交给核准人员,核准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后转交档案管理人员填制《失业人员保险手册》,档案管理人员在4个工作日完成制证工作后转交给会计人员填制发放单,会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造单并报中心主任核发。

  上述时间应尽量提前完成,并及时转交有关人员,如因特殊原因而无法及时完成的,各环节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并给申报单位和个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因重病或家庭特殊原因而申请提前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由失业保险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的住院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费由失业保险中心主任审批。

  第二十三条  档案材料欠缺的失业人员在补报有关材料后,要求增发失业救济金的,应填报《失业人员增发失业救济金申请表》,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章  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再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失业保险中心应为每位失业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并妥善保管,积极做好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指导、就业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为失业人员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保险中心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效果和有关凭证,向职业培训机构或失业人员支付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可凭有效的《失业保险手册》到县内各职业介绍所直接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各职业介绍机构应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凭有关单据定期向失业保险中心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受次数不超过三次。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收费标准。

  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由失业中心主任审核分管局长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中心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失业保险中心可以提请劳动监察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失业保险中心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2、《住院补助金申领表》

  3、《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表》

  4、《增发失业救济金申请表》

  5、《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申请表》

  6、《失业保险金提前领取申请表》

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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