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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民政局关于印发《苍南县民政局机关效能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建立量化管理和科学的考核制度,强化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民政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评目的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监督工作人员尽职尽责,积极工作,促进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考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对工作人员的考评应根据考评的条件和标准,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评人员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原则。对工作人员考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次等事项公开,以利群众监督和参与,增强透明度。

  (三)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在强调把考评工作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考评应注意工作实绩。

  三、考评范围

  局机关各科(室)及局所属各事业单位。

  四、考评内容

  考评要以其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决定等情况,以及思想作风,廉洁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

  能:指业务学习、业务能力管理水平,组织协调、创新进取以及适应本职的口头、文字表达、公文处理等能力。

  勤:指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事业心和责任感。

  质:主要指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数量,绩效和贡献大小的实绩。

  五、考评方法

  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采取自查自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工作须考评由各科室和各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考评,各科室负责人考评由分管局领导负责考评,局领导班子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考评。

  (一)自查自评。由单位根据考评内容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填考评评分表,形成自评报告,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自评报告和评分表、汇总表上报局办公室。

  (二)年终考评。根据自查结果和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由局办公室组织人员,采取以汇报、查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个别走访相结合的办法,逐项进行考核确认,评分并填写考评表。

  (三)考评等次。机关效能建设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总分=组织考评分×60%+民主测评分×40%。考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档次。其标准考核分总分在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总分在80~99分的评为“良好”;总分在70~90分的评为“合格”;总分在60~90分的评为“基本合格”;总分在59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考核领导小组确定为不称职。

  1、政治、业务素质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够及时、准确或有较大偏差,不依法行政,不执行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给党组织、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2、工作能力低,不适应职位职责的要求;或因工作责任心差,效率低下;或因主观原因经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上造成严重失误。

  3、服务态度差,方法简单粗暴,群众评议差;或一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告诫处理的。

  4、违反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坏的。

  5、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

  6、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7、在年度考核中有拉票、串票等非法组织行为的。

  六、时间安排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核时间安排在当年12月份。

  七、考评结果的使用

  具体按照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

  1、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评,学习、培训情况由所在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评。

  2、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评。

  3、接受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只进行年度考评,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确定。

  4、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在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发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意见》处理。

  6、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或转正定级的当年,只进行考核,不定等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超施行,上级另有政策规定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附件:月主要工作考核表

                                                                                                                          苍南县民政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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