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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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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 南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苍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通          知

(苍政发〔2005〕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四日

苍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推进苍南经济跨越式发展,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经济外向度,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来苍投资企业,即来苍南行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苍南产业导向,并在本县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县外境内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县外境内来苍投资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财税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再给予第六年到第七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减半补助。

  (二)县外境内来苍投资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1000—5000万元的生产(基础设施)型项目及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财政支出安排,即前二年全额拨付,后三年减半拨付;5000万元以上的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中国500强企业或全球500强企业,五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财政支出安排,即前三年全额拨付,后二年减半拨付。

  (三)来苍投资企业投资第三产业导向发展目录中重点扶持行业的,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投入营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500万美元以上)项目,投入营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四)来苍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四条 用地优惠政策

  来苍投资企业进工业园区,凡符合产业导向政策和“双控”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300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业200-300万美元),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调5%;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业300-500万美元),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调7.5%;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1000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业500-1000万美元),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调1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2000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业1000-2000万美元),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调12.5%;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2000万美元以上),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调15%。对个别产业带动力强、投资规模特别大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五条 其他优惠政策

  (一)对来苍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一次性审批,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手续,实行一口收费,限时办结。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均由县受理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来苍投资企业实行缴费登记卡制度。对依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规范化的申报监管,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严格按标准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三)实行开明的户籍管理政策。凡是来苍投资经商办企业,取得合法经商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业主和直系亲属可在该企业所在城镇入户;凡企业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户口登记机关无条件地先入户,后办理有关户口手续。

  (四)实行有组织检查制。来苍投资进工业园区企业,地方各部门均不得任意入区实施检查,如需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时,须明确检查内容范围,报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同意;比较大的检查行动,报分管县长批准。

  (五)来苍投资者均可获得县政府统一颁发的“绿卡”,持“绿卡”者在县域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就医、交通、子女就学等各方面均可享受优先和便利。

  (六)对县外境内来苍投资企业总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项目),经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审定后,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审批手续,限期办结;在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实行县四套班子领导联系制度。

  第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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