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计价[2005]26号
关于龙港金鑫花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标准的批复
温州市东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龙港金鑫花苑物业管理费核定的申请报告”悉。根据《温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为了推进“平安龙港”建设,创造舒适、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打造平安文明小区,提高小区的服务档次,经研究决定,现就龙港金鑫花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作如下批复: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多层住宅0.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非住宅1.50元/月·平方米。
未售(租)出或未入住的空置房按综合服务费标准的70%收取,拆迁安置户的收费按有关合同条款确定执行。
二、物业管理区停车保管费:停放室内的小型汽车200元/月·辆,摩托车(黄牌)30元/月·辆,摩托车(蓝牌)20元/月·辆,自行车8元/月·辆;停放露天的小型汽车100元/月·辆,摩托车(黄牌)25元/月·辆,摩托车(蓝牌)15元/月·辆,自行车7元/月·辆,小型汽车自有车位保管费60元/月·辆。
三、房屋装饰垃圾清运费:住宅60m2—100m2(含100m2)每户150元,100m2—150m2(含150m2)每户200元,150m2以上每户250元;非住宅最低200元,超出双方协商确定。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在小区公共场所公布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公共设施设备运行养护与正常运转费用及共公设施设备运行养护所需的水耗、能耗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分摊收取,也可采取预收方式,预收金额应报物价部门确定;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安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费用分摊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确定。
六、上述收费标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暂作执行。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其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共同提出,报我局核准后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 物业管理 收费标准 批复
苍南县发展计划局办公室 2005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