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发改价[2006]46号
关于收取灵溪绿都花城商品房物业维修
专项资金标准的通知
苍南县房产管理局:
由温州市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灵溪镇5-4-I#地块的商品房。根据《温州市关于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温房字[2003]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测算,核定温州市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灵溪镇5-4-I#地块“绿都花城C组团”商品房(建筑面积4320平方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计收标准为:多层20元/平方米。
二OO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商品房 物业维修资金标准 通知
抄 送:温州市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