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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船师收费的复函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苍发改价[2006]40号

关 于 验 船 师 收 费 的 复 函

  苍南渔业船舶检验站:

你单位《关于要求收取验船师验船杂费的请示》(苍渔检[2006]7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验船师开展船舶检验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联络费、检验申请人其他原因造成验船师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出现费用、节假日等正常工作之外临时加班费用向船舶检验申请人收取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方便渔船检验申请人,加强管理的工作方法符合要求。参照舟山市的标准(每次50-200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建议验船师开展渔业船舶检验向检验申请人一次性(验船师赴渔船停泊点或船厂实施第一次登船检验提出整改书面意见,交予船东或船厂整改落实,验船师第二次登船或到船厂检实督促整改,渔船试航)收取上述出现费用,59匹马力以下控制在50元以下,60匹马力(含60匹)以上控制在150元以下。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验船师  收费  复函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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