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农业局文件
苍农〔2007〕19号
关于转发温州市农业局温农〔2007〕4号《温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职能分解方案》的通知
局各科站(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明确行政职能分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现将《温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职能分解方案》转发给你们,望相关单位参照《温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职能分解方案》,认真执行,并将有关职能进一步分解、落实到人。
附件: 1、市县科室职能归口管理对照表
2、温州市农业局文件温农〔2007〕4号与附件1(附件2至附件4 通过农网电子信箱发送给各有关科室)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农业 职能 管理 通知
抄 送:省农业厅、市农业局
苍南县农业局办公室 2007年1月30日印发
市、县科室职能归口管理对照表
苍南县农业局 | 温州市农业局 | 备 注 |
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 |
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植检站) | 植检站 | |
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种子站) | 种子站 | |
农政科 | 政法处 | |
科教站 | 科技与产品质量处 | |
农机管理总站 | 农机处 | |
经管总站 | 经管处 | |
县畜牧兽医局 | 市畜牧兽医局 | 县畜牧兽医局(即:畜牧总站、动检所) |
县副食品办 | 市副食品办 | |
农业站 | 农业站 | |
县仲裁委 | 仲裁委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 |
科室行政执法职能调整:1、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施,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办理;2、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确认)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办理;3、动物诊疗许可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改为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办理;4、农药经营资格审查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办理;5、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由县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负责办理。
温州市农业局文件
温农〔2007〕4号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职能分解方案的通知
本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温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职能分解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明确行政职能分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现将《温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职能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相关单位将有关职能进一步分解、落实到人。分解落实的方案,于本月底报政策法规处。
附件:1、《温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职能分解方案》(汇总目录)
2、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一)至(六)。
3、行政执法流程图集。
4、各单位执法责任分解落实报告书(参考格式)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职能分解 方案 通知
抄 送:省农业厅、市法制办、各县(市、区)农业局
温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07年1月8日印发
附件一
温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职能分解方案(汇总目录)
§1行政许可
§1.1种植业领域
1.1.1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或预审核;(支队、种子站、政法处,按受理顺序排列,下同)
1.1.2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或预审核(支队、政法处)
1.1.3 食用菌母种(二级种)生产许可(支队、种子站、政法处)
1.1.4 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支队、政法处)
1.1.5 植物及其产品国内调运检疫许可(植物检疫证书)(植检站)
§1.2养殖业领域
1.2.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或预审核(支队、兽医局、政法处)
1.2.2 兽药经营许可(支队、政法处)
1.2.3 动物诊疗许可(支队、政法处)
1.2.4进口兽药通关许可(政法处)
§1.3 农业机械化领域(农机处)
1.3.1 拖拉机注册登记
1.3.2 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2 行政监管
§2.1种植业领域
2.1.1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管(支队、政法处)
2.1.2对农药质量监督检查及结果通报(支队、政法处)
2.1.3对肥料质量监督检查及结果通报(支队、政法处)
2.1.4植物检疫监督检查(植检站)
2.1.5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支队、政法处)
2.1.6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管理(支队、政法处)
§2.2 养殖业领域
2.2 .1 对动物防疫工作监督检查(畜牧局、政法处)
2.2 .2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监督(畜牧局)
2.2 .3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畜牧局、政法处)
2.2 .4对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支队、政法处)
2.2 .5对兽药质量监督检查(支队、政法处)
2.2 .6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支队、政法处)
§2.3 农业机械化领域(农机处)
2.3.1 对农机维修及维修配件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2.4 农村经济管理领域
2.4. 1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经管处)
2.4.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经管处)
2.4. 3农业承包及承包合同监督管理(经管处)
§2.5 农产品安全管理领域
2.5.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支队、政法处)
§3 行政处罚
§3.1 种植业领域(支队、政法处)
3.1.1 对违反种子(包括食用菌菌种)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3.1.2 对违反果树种苗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3.1.3对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行为的查处
3.1.4对违反农药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3.1.5对违反肥料管理法规行为的查处
3.1.6对违反农产品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3.1.7查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
3.1.8对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3.2 养殖业领域
3.2.1 对违反畜牧业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支队)
3.2.2 对违反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支队)
3.2.3 对违反兽药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支队)
3.2.4 对违反动物诊疗许可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畜牧局)
3.2.5 对违反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查处(畜牧局)
§3.3 农业机械化领域 (农机处)
3.3.1 对农机维修单位违反维修车辆登记制度行为的处罚
3.3.2 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4 农村经济管理领域(经管处)
3.4.1 查处符合《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有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
§4行政强制
§4.1 种植业领域(支队)
4.1.1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
4.1.2销毁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繁殖材料。
4.1.3监督销毁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
§4.2 养殖业领域
4.2.1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支队)
4.2.2 监督处理不合法的畜牧业投入品(包括种畜禽、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支队)
4.2.3 强制对种公畜予以去势或者淘汰(畜牧局)
4.2.4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畜牧局)
4.2.5发生一、二类动物疫病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禁止染疫、疑似染疫、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疫点等相应措施。(畜牧局)
4.2.6隔离、扑灭、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一类动物疫病和二类动物疫病(畜牧局)
4.2.7隔离、封存、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畜牧局)
4.2.8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境(畜牧局)
4.2.9隔离饲养、限制使用易感染动物(畜牧局)
4.2.10对不按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饲养、经营的动物代作处理(畜牧局)
4.2.11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代作处理(畜牧局)
4.2.12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代作处理(畜牧局)
4.2.13禁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及其产品出入境、交易;(畜牧局)
4.2.14扑杀、销毁染疫、疑似染疫、病死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畜牧局)
4.2.15控制、扑灭人畜共患疫病(畜牧局)
§4.3 农业机械化领域(农机处)
4.3.1 强制报废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农机
§4.4 农村经济管理领域(经管处)
4.4.1村集体经济审计时封存有关账册、资产
§5 行政确认
§5.1种植业领域
5.1.1 新立、补划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验收确认(农业站)
5.1.2主要农作物品种区试和审定(种子站)
§5.2 养殖业领域
5.2.1 动物防疫条件确认(畜牧局)
5.2.2 设立单一饲料生产企业预审核(支队、畜牧局)
§5.3 农业机械化领域(农机处)
5.3.1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和合格标志的发放
5.3.2 拖拉机驾驶证的定期审验。
§6 行政征收
§6.1种植业领域
6.1.1 国内植物检疫费(植检站)
6.1.2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副食品办)
6.1.3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费(支队)
6.1.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费(支队)
§6.2养殖业领域
6.2.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畜牧局)
§6.3农业机械化领域(农机处)
6.3.1 上道路运输作业拖拉机监理费
6.3.2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收割机、农机工程机械监理收费
§7 其他行政行为
7.1.1 行政复议(政法处)
7.1.2 行政听证(政法处)
7.1.3 行政仲裁(仲裁委)
7.1.4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科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