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温劳社工伤〔2006〕18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县境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在我县境内的中央部属、省属、市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县的工伤保险。已参加养老或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参加养老或医疗保险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二、工伤认定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为原则,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管辖地的,按照我县企业单位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精神办理。
三、用人单位应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申报。新设立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号令)的规定办理登记、申报。
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0.2%,即目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五、工伤保险费征收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执行,由县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六、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即行调整,由县人民政府,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决定。
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施行之日(2005年12月29日)起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申请时限、认定程序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施行之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认定和支付费用。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按本通知精神为单位相关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确保我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苍 南 县 人 事 局
苍 南 县 民政 局 苍南 县 财 政 局
苍南县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