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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浙文市〔2007〕4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的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二、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标准。杭州、宁波、温州三市城区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他市地城区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三星级以上宾馆设立歌舞娱乐场所作为配套项目,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各县(市)城区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三星级以上宾馆设立歌舞娱乐场所作为配套项目,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乡镇及以下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各市文化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省最低标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面积标准等另行制定。
三、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书;
2、申请报告;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注册验资文本;
5、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6、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书;
7、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需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四、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从业资格声明真实性的具体核查方式,根据《意见》第四条规定,由各市文化行政部门确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持省文化行政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书面声明(见附件1)和核查函(见附件2)到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对书面声明的真实性申请进行核查。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严格审查和认真核查书面声明有关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报省文化行政部门。
五、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委托所在地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受理并初审拟设场所的有关申请材料,对拟设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示和听证,提出初审意见,与有关材料一并上报省文化行政部门。申请人依法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合格证明文件后,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娱乐场所初步核定的消费者数量等报省文化行政部门,由省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六、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变更名称、法人和主要投资人员的,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经营地址的,还须按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的标准进行审批。
七、各地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
1.申请设立(变更)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投资人员的书面声明
2.申请设立(变更)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相关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核查函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申请设立(变更)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投资人员的书面声明
本人 ,性别: ,籍贯: ,身份证号: ,现住址: ,申请设立(变更)娱乐场所 ,拟任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特声明如下:
本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不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本人没有犯过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没有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
本人没有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
本人对以上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申请设立(变更)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相关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核查函
公安分局(派出所):
先生(女士),籍贯: ,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在你辖区:
,申请设立(变更)娱乐场所,拟任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请贵方协助提供有关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核查意见。
拟设场所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市发〔200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适用范围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
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娱乐场所审批部门应当在《娱乐经营许可证》上注明核定的娱乐场所消费者数量。
四、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从业资格声明真实性的核查方式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核查工作制度,采取下列核查方式之一对有关人员从业资格声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一)文化主管部门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法定有效方式向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依法取得核查回复;(二)申请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持文化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书面声明核查文书到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对书面声明的真实性申请进行核查。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严格审查和认真核实书面声明有关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申请人提交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具体核查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确定。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的有关书面声明,并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核查属实文书。
五、行政许可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通知申请设立的娱乐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附近的学校、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利害关系人派人参加听证,并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积极受理有关人员报名参加听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在工作方式上可以探索与公安、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听证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听证事宜。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六、娱乐场所巡查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参加,组织巡查人员培训考核,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娱乐场所巡查人员应当对娱乐场所随时进行专项巡视和检查,实时了解掌握娱乐场所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维护娱乐场所正常秩序,保障娱乐场所正常经营及公共安全,发现、制止违法违规活动并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七、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
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的详细内容和标准以及具体实施办法。对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记入警示记录系统,详细载明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结果,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公众加强对场所经营行为的监督。对纳入警示记录系统的娱乐场所应当书面通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纳入警示记录系统的娱乐场所加强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要加大检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对在一定时限内依法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要依照规定适时取消其警示记录,并予公告。
八、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共有职权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权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书面抄送公安部门。对于同一违法事项,公安部门已经作出处罚的,文化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处罚。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继续严格贯彻执行《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歌舞娱乐场所内容管理、有效维护内容安全的通知》(办市发[2006]4号)以及《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等文件精神,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关于电子游戏、游艺经营场所管理的有关意见,另行通知。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