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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苍南县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苍发改价[2006]73号

关于苍南县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苍南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费收费制度的通知》(浙价商[2005]16号)文件的精神及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苍南县县城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温发改价[2006]317号)文件的规定,现就苍南县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苍南县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分类及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为0.50元/立方米,非经营性用户污水处理费为0.60元/立方米,经营性用户污水处理费为0.8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户污水处理费为1.00元/立方米。

  2、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2006年11月1日(抄见水表)起执行。

  3、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事宜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保持我县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 污水处理费  征收标准  通知

  抄  送:县人大,县政府,县规划建设局,灵溪镇政府,各新闻单位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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