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发改价[2006]75号
关于灵溪镇灵珠大厦商品房物业维修
专项资金标准的通知
苍南县房产管理局:
灵溪镇建兴东路N4地块的“灵珠大厦”由温州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中。根据《温州市关于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的通知》(温房价[2003]205号)等的有关文件的规定,及该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等资料。经测算核定“灵珠大厦”商品房物业维修专项资金计收标准为40元/平方米。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 商品房 物业维修 专项资金标准 通知
抄 送:温州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06年9月3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