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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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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1、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和《通知》精神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2、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如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4、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保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个体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度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一次性补缴。

  6、2007年6月30日之前办理参保,允许补缴年限而未补缴的,经社保机构核准后可补缴。

  7、参保人员允许补缴年限的补缴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县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特殊情况按相关政策办理。

     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8、从2006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l%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9、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社保机构要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6年6月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四、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0、“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下同)执行。

     11、“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12、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新人”;浙政〔1997〕 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3、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方法。

  (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14、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浙政〔1997〕15号(或浙政发〔2003〕5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5年。

  15、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年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次年的封顶限制比例。2006年度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浙劳社老〔2006〕154号文件规定执行。2011年7月1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16、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的替代指数。

     17、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8、继续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企业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

  (2)中断缴费的人员;

  (3)退职人员;

  (4)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

  (5)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省里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6)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19、企业职工失业后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根据我县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从2006年7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1)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7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2)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根据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2006年度做实个人账户比例为3%,今后逐年提高直到按8%做实。

     县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要根据财力可能给予适当补助。今后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3)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六、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21、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 8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分核办法,具体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22、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23、不断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建立制度,定期审验,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

  24、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25、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26、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及时足额调整发放。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27、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的竞争,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要积极推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

    28、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其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

     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29、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通知》提出的“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能力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30、要高度重视社保机构和经办能力的建设,规范社保经办机构的名称、性质和职能,切实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社保经办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县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31、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32、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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