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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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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改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5部委制定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浙江省县域卫生规划编制实施指导意见》以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苍政发【2006】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规定如下:

一、岗位设置和床位人员核定

(一)岗位设置。遵循“以事设岗、以岗定人”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在核定限额内,结合当地医疗服务需求、人员结构等情况,也可以采取“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办法确定岗位。

(二)床位人员核定。病床按平均每千服务人口0.6床的标准设置(中心卫生院服务人口除计算所在乡镇常住人口外,含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辐射乡镇1/3人口,一般卫生院按所在乡镇常住人口计算),人员按每床1.3人标准定员,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90%,医护比为1:0.8。人口较少的乡镇卫生院,可以增加人员核定数,以保证开展基本医疗活动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三)防保为主型的卫生院不设病床,人员核定以现行防保人员核定数为限。符合防保医疗结合型卫生院设置标准的,经批准后,按上一条规定核定床位人员。

二、人员聘用

(一)基本原则

1、严把入口。严格限制非卫技人员进入卫生院,除财务和工勤岗位空缺外,原则上不再招收聘用非卫技人员。

2、控制总量。已超过核定数的,除卫生技术人员或具备执业资格人员严重不足外,原则上不再增人。未超出核定数的,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在核定数内申请增人。

(二)基本条件

新进人员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招收,并要具备以下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知识能力;

3、具有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

4、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具有履行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基本程序

1、卫生院招聘人员必须向县卫生局提出书面报告(一般卫生院需经中心卫生院初审),报告内容包括招聘理由、岗位职责要求、新进人员专业以及招聘人数等。

2、县卫生局按照卫生院上报的需求计划和工作实际,根据有关人事政策统一组织招聘,一般一年两次。

3、乡镇卫生院自行招收计划外用工的,县卫生局一律不予承认,并由卫生院负责清退,否则,将追究卫生院有关人员责任。

三、人员管理

(一)合理安排岗位。卫生院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划分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落实,保证集体事业身份的人员得到优先安排。超出核定总量和不符合岗位工作条件的人员,由卫生院自行处理。

(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县卫生局统一招收的人员要全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并实行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均须报县卫生局审批。

(三)完善人事调配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需求,卫生院可以对人事进行调整。一般卫生院内部人事调整,报辖区中心卫生院备案;中心卫生院内部人事调整,报县卫生局政工科备案。超出卫生院内部范围的人事调整,先由被调整对象提出申请,调出和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一般卫生院需经辖区中心卫生院初审),报县卫生局审批。

(四)加强职称管理。严格落实职称管理有关规定,加快实施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工作,对已经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按岗位实行聘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职称聘任制度,完善职称聘任工作。加强对职称晋升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职称晋升工作的相关规定。

(五)加快推进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技术、劳动强度、业绩、职称等因素,合理制定分配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六)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完善职工在职教育培训,有计划组织职工开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职工参加在职继续医学教育和学历教育。重视做好无相应执业资格的集体正式人员执业考试工作,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取得执业资格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妥善做好非卫技术人员的转岗或辞退工作。

(七)完善人员退出制度。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无法履行合同要求的,依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等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由卫生院上报县卫生局审批后,予以解聘或辞聘。

(八)健全定期考核制度。建立人员绩效考评制度,采取自我评定、上级评定、同级评定以及服务对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评医务人员的医风医德、业务知识和医疗技能、组织纪律、服务态度、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及工作业绩等内容。考核一年一次,考评结果将作为在职人员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九)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

1、严格请销假制度。乡镇卫生院人员请假一律实行书面报批,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2、请销假权限规定。乡镇卫生院正、副院长请事假或病假,一律由本人填写请假单,七天以下报中心卫生院审批,七天以上报县局政工科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包括计划外用工),请事假或病假七天以下,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报所在单位审批,七天以上报中心卫生院审批,十五天以上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县局政工科审批。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县卫生局政工科审批。   

3、其他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请销假工作管理,严格掌握和执行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擅自延长假期者,按旷工论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局机关职能科室和中心卫生院依照职责,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对擅自招聘人员的,除责令卫生院辞退外,还将追究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的责任。

本暂行规定由县卫生局政工科负责解释。

                                                                                                                       苍南卫生局

                                                                                                                    20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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