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晋升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下派到
基层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大卫生扶贫和卫生支农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快农村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升农村卫生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实际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的实施办法》(浙卫发[2004]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晋升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下派到基层服务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围绕让农民“有地方看病、看得起病、加强预防少生病”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促进我县卫生事业的协调和谐健康发展。
二、下派服务的对象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以下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初级[(医、药、技)师]晋升中级[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中级[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晋升副高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高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晋升正高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前必须下派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服务。上述人员任现职期内,凡援外、援藏、下乡扶贫、参加青年志愿者义务在六个月以上者,经报县卫生局核准,按已下派基层工作对待。个别特殊专业在基层单位无法开展工作或系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的,报经县卫生局审核后,可不派遣。
三、下派服务的组织派遣工作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下派服务工作在“统一规划,上下结合,分级下派,对口支援”的原则指导下,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由县卫生局结合派出和受援单位的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原则上县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直接派遣中心卫生院或一般乡镇卫生院工作。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派遣工作,由县卫生局政工科负责实施,并做好组织协调和衔接工作。
2、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年度职称晋升对象情况,制定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下派计划,提前做好各方面工作安排,并将计划及执行情况每年一次报县卫生局政工科备案。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下派每年分两批进行(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批),派遣单位应于每年5月和12月份将下派计划上报县卫生局政工科审批,统一行文下达执行。
四、下派人员的工作任务
1、社会实践。通过体验基层生活,了解基层、了解民情,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锻炼艰苦朴素的作风,培养高尚的医德医风,树立全心全意为基层群众服务。
2、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履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责,通过参加临床医疗工作和预防保健工作,方便群众就医,减轻病人负担。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
3、举办学习班或专题讲座,指导科研,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培养基层业务骨干,帮助基层单位开展新的业务项目和建立短缺专科等。
4、积极参与管理,帮助基层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推进基层单位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五、下派工作时间
县级医疗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为六个月,个别单位确因人员编制紧张,工作任务繁重,长时间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三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六、下派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1、县级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定期服务期间,派出人员由受援单位按本院职工进行管理和考核,下派工作结束后,受援单位应对派出人员进行考核,并在《定期工作鉴定表》(附件1)上填写鉴定意见,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职称报名材料之一提交。
2、下派人员的事假在3天之内由受援单位批准,超过3天的由县卫生局批准。事假一次最多不超过七天,累计不得超过3次。违反请假制度者,以旷工处理。
3、各派遣单位应认真落实下派计划。下派期间,不得随意将下派人员抽回原单位工作或随意调换人员,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人员,须报经县卫生局同意。
七、下派期间的待遇
服务期间,下派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福利待遇由原单位支付,享受派出单位原科室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交通费每月往返两次由原单位报销。同时派出单位要从政治上、学习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照顾他们,使他们能安心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卫生。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晋升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下派基层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卫生工作目标,开展督查,年终进行考核。对在晋升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下派基层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卫生局将予以表彰。对不重视此项工作,工作不力的单位,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