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房〔2007〕42号
关于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房管所(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03〕22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2007年6月25日起我局将对全县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面整顿,符合规定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7月25日前向当地房管所(中心)申请备案,领取《浙江省房地产机构备案证书》。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当地房管所(中心)申请备案。
三、申请备案的有关事项
(一)办理备案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资格的经纪企业
1)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机构组织章程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4)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5)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书和租赁备案登记证);
6)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证明(含相关人员身份证明);
7)四名以上专职执业经纪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8)经纪机构公章印模。
2、合伙经纪企业
1)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书和租赁备案登记证;
4)负责人和四名以上专职执业经纪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经纪机构公章印模。
(二)各经纪机构须将有关材料报所在房管所(中心)核对,经核对后报县房管局核准,并核发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备案证书必须公开挂于经营场所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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