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环保〔2007〕77号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征收的
实 施 方 案
为了全面足额征收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杜绝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和人为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政府会议纪要([2007]4号)的要求,认真借鉴兄弟县市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公平、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通过规范和简化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征收程序,改进征收方式,明确征收标准,切实收足收好建筑噪声排污费,促进建筑项目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建筑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依法交纳超标准排污费。建筑噪声排污费征收的方法是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5天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工程情况,并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各施工阶段场界噪声进行监测;环保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对照相关标准,计算每月应征收的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
由于按照以上规定征收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程序较为繁琐,为了简化征收程序,方便业主,上世纪90年代,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台了《温州市建筑施工超标环境噪声征收方法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说明根据一般建筑施工过程中各工段噪声监测数据情况,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和实际情况,确定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2元/平方米的征收标准。我县一直以来都由环境监察部门根据该办法与标准征收建筑噪声排污费,但由于征收方式和监管不到位,导致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一直以来处于征收不足额的问题。
近年来,温州市、瑞安、永嘉、平阳等地相继实行了由环保审批窗口代收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的办法,业主在窗口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时,窗口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文件或环评文本所标明的建筑面积数,向业主一次性征收项目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从征收实践来看,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由审批窗口代收的办法既方便业主,简化办事程序,又节省时间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杜绝人为因素影响,确保足额、全面征收。
为了解决我县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征收不足额的问题,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收费方式进行改进。
三、收缴程序
(一)业主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环保审批窗口根据立项文件或环评文件标明的建筑面积,向业主出具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预缴通知单。
(二)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排污费交到指定的银行帐户。
(三)业主凭银行回单到县环境监察大队开具建筑施工噪声排污收费发票。
(四)业主到环保审批窗口领取项目审批文件。
四、收费标准
根据《温州市建筑施工超标环境噪声征收方法的说明》的收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我县建筑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房开项目为2元/平方米,其中地下室为1元/平方米;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项目1.5元/平方米;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项目1元/平方米。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噪声排污费方案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2007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