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质监〔2007〕43号
关于对全县金、银饰品
经销商使用的计量器具开展强制检定的
通 知
县各金、银饰品经销商: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百姓对金银饰品的消费也越来越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金银饰品的计量准确,制止金、银饰品经销商利用各种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6号)(见附件)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金、银饰品经销商用于贸易结算的各类天平开展强制检定(以下简称“强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强检范围:
全县范围内对金、银饰品经销商。
二、 强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JJG 98-1990《非自动天平检定规程》
三、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价费[2004]8号《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 任务承担机构:
本次强检任务将由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承担,要求各金、银饰品经销商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积极配合,确保在用计量器具的量值的准确,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强检时间:
2007年08月28日——2007年10月27日。
六、强检要求:
1、各金、银饰品经销商必须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金饰品必须配备分度值为0.001g及以上天平,银饰品必须配备分度值为0.01g及以上天平)。
2、检定人员要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确保检定结果的公正、公平。
3、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证书,并贴强检合格证,经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并责令改正,改正后主动申请复检。对拒绝检定者,将按有关法律予以从重处罚。
4、本次检定完毕后将在媒体上公布检定情况。
附件1、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金、银饰品 经销商 计量器具 检定 通知
抄送:市局。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7年8月28日印发
附件1: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商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第三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第四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
第五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
第九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一)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名 称 | 称重范围 (m) | 负偏差 |
金饰品 | m(每件)≤100g | 0.01g |
银饰品 | m(每件)≤100g | 0.1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