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缓解我县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医疗困难问题,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府对集中供养对象给予每年人均300元医疗费补助的实施意见》(浙民救[2007]101号)精神和你乡镇2006年底五保、“三无”对象集中供养人数,现将2007年度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医疗补助经费指标下达你乡镇(详见附表),此经费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使用,各乡镇必须用于五保集中供养对象的医疗费。对散居供养对象的门诊医疗补助,由各乡镇自行解决,切实保障他们的医疗问题。每季度末,各乡镇敬老院将集中供养对象医疗费发票向乡镇民政办申报,民政办对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签字后随附处理意见报告单报送分管领导核管。次季度首月10日以前,各乡镇民政办将其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后抄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核准医疗费报销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专户。确保省级医疗补助资金真正用于集中供养对象。
附:2007年集中供养对象医疗补助经费指标分配表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附件下载:2007年集中供养对象医疗补助经费指标分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