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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温州市交通局、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农村客运班线排查和严格重点驾驶人管理的紧急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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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局、公安局,市运管处、市交警支队:

根据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农村客运班线排查和严格重点驾驶人管理的紧急通知》(浙交〔2007〕236号)联合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开展各县(市、区)农村客运车型选用排查、调整及对全市营运客车(营运客车指公路客运和公交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学生接送车(以下简称“三类车”)的驾驶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工作,进一步落实重点驾驶人的各项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农村客运车辆选用排查、调整工作

  (一)排查内容及调整目的

  为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死伤人数,同时也为了方便群众出行,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对目前农村客运班线的车辆进行重新排查,并对客车车型进行重新调整,合理选用9座以上或9座以下车辆,特别是对道路等级较低、危险路段多的线路,要尽量选用9座以下车辆。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要求

农村客运车型选用排查、调整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交通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双方共同负责。各县(市)交通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农村客运每一线路的选用车型提出方案(填写附件1)。具体工作由各县(市)运管所负责办理,市区由市运管处直属三个大队负责具体办理。

(三)工作完成时间。

请各县(市)交通部门于9月30日前将附件1及相关建议和意见一并报送市交通局和市运管处。市交通局交管处(邵富军,88860330)和市运管处稽安处(范洪强,88606221)。

二、开展对三类车驾驶人排查工作

  (一)排查内容及目的

  对三类车驾驶人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验证及必要的技能测试,避免人证不符、假证、驾驶技能差等情况的发生,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确保行车安全。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要求

  三类车驾驶人排查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交通部门配合,双方共同负责。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联合对三类车驾驶人进行全面排查。公安部门要积极依托重点车辆户籍化管理系统,与交通、教育部门密切协作,联合组织人员深入运输企业和学校,对三类车驾驶人情况进行登记,并对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进行验证。对市内三类车辆驾驶人进行排查后,填写《全省三类车持本省驾驶证的驾驶人员调查表》(见附件2);对驾驶我市三类车的持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排查后填写《全省三类车持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员调查表》(见附件3)。同时,对全市持外省驾驶证的三类车辆驾驶人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酒后、醉酒驾驶、超速50%以上)或责任交通事故需参加驾驶人技能测试的情况进行排查,填写《持外省驾驶证的三类车驾驶人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责任交通事故调查表》(见附件4)。

(三)排查工作完成时间

  请各县(市)公安交警大队和交警支队直属路面大队于10月1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将附件2、3、4汇总后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联系人:何纯毅,联系电话:88625791,手机短号:651353),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汇总后抄送市运管处(联系人:范洪强,联系电话:88606221)。

  三、开展重点驾驶人技能测试

  (一)测试范围和内容

  测试范围为持外省驾驶证的三类车驾驶人、本市籍驾驶人持外省驾驶证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酒后、醉酒驾驶、超速50%以上)或责任交通事故的。测试内容为科目一和科目三。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要求

  驾驶人技能测试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交通部门配合,双方共同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负责,各县(市、区)应于11月15日前完成对三类车驾驶人的测试工作,经测试合格的,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持外省驾驶证的本市籍驾驶人,经测试合格的,发还驾驶证。对三类车驾驶人和持外省驾驶证的本市籍驾驶人,经测试不合格的,公安部门收缴其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交通部门按规定暂时收回从业资格证。测试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提高三类车驾驶人准入门槛

  各县(市、区)公安、交通等部门完成对三类车驾驶人的排查后,要严格执行三类车驾驶人准入制度。三类车驾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准驾车型和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未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含)以上交通死亡事故;

  (三)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内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和满分记录的;

  (五)一年内没有两次超员20%以上或一次超员50%以上行为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驾驶人,由使用单位和驾驶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公安交警大队、运管所备案。

  五、严格落实三类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制度

  各级公安部门要认真执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会同交通部门对三类车驾驶人组织每年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对未按规定参加教育的驾驶人,运输企业不得聘用。

  六、大力开展举报奖励活动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积极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取得驾驶证的行为,对于提供有效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公安部门对举报人给予1000至3000元的奖励。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对党、对人民生命、对国家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将工作做好、做实、做细,严防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附件:1.各县(市、区)农村客运车型选用方案表

   2.全省三类车持本省驾驶证的驾驶人员调查表

   3.全省三类车持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员调查表

   4. 持外省驾驶证的三类车驾驶人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责任交通事故调查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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