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生猪定点屠宰场(厂):
按照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经贸调节[2007]459号)《温州市生猪屠宰专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温经贸市场[2007]244号和(苍南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苍南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07年年底前,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阶段目标
生猪定点屠宰率到9月底,县城达到90%,乡镇达到80%;到10月底,县城达到95%,乡镇达到90%;到11月底,县城实现100%,乡镇达到95%。12月份,进一步巩固提高。
(三)组织建设目标
2007年9月20日前,根据商务部的统一要求,县人民政府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各定点屠宰企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生猪屠宰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确保企业专项整治人员、经费、措施三落实。2007年10月31日前,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明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和制订定点方案,对定点屠宰厂(场)的布局进行必要调整,制定定点屠宰厂(场)发展规划,报县政府批准确定。
(四)监管责任目标
2007年9月20日前,经贸局与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过程中,经贸局对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达到100%。
(五)企业责任目标
2007年9月3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并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的精神,商务部印发的《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屠宰管理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为确保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的如期完成,各经贸部门、屠宰企业和行业协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经贸部门的职责
县经贸局负责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整治实施方案,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全县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要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督促工商、卫生部门按照职责确保县城及中心集镇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二)定点屠宰企业的职责
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要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三)行业协会的职责
协助当地经贸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完善行规行约,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整改提供技术帮助,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相关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县经贸局成立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贸易科。专项整治期间,县经贸局将对各屠宰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得不到落实的屠宰企业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规定特别规定》(国办发[2007]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进行处理,对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特别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把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要进行重点整治。如灵溪、龙港城乡结合部,要抓住这些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不能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不能以罚代管,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对全县范围内的非法生猪交易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排摸。联合有关部门,对非法生猪交易市场进行重点打击,并坚决予以取缔,从源头上制止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的产生和消除肉品安全隐患,提高进点屠宰率。
(三)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
1、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经贸局要按照省设置规划办法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按照设区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设置的合理性。对设点过多、过滥的地区,要进行调整;对需要设点而没有设点的地区,要尽快设点。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要由附近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立专卖店或销售点,保证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合格肉品覆盖95%以上的乡镇。
2、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经贸局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经贸局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县政府分工进一步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瘦肉精”检测制度,严格执行宰前“瘦肉精”检测。
4、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经贸局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全县范围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检查。
(四)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定点屠宰企业,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
1.定点屠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⑴ 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⑵ 不符合《设置规划办法》要求的;
⑶ 在屠宰厂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⑷ 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⑸ 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定点屠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⑴ 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⑵ 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⑶ 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⑷ 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⑸ 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⑹ 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⑺ 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完善举报投诉及信息报送制度,接受监督
将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及信息报送制度,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投诉电话: 0577-64751060。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商务部明确,将在商务部网站上建立定点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开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栏目,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各屠宰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并确定专人负责,负责人名单与9月20日前报送县经贸局。
(六)强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要加强与新闻媒体之间的联系,注重正面宣传,弘扬执法成果,采取宣传引导和专项整治相结合,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分发宣传资料,设置横幅、标语、宣传牌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放心肉”工程和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普及和提高公众肉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意识。既要大力宣传“放心肉”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又要组织对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七)开展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根据国家对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提出的新标准、新要求,省经贸委委托省肉类协会于10月底前举办全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和再培训,更新知识,规范实际操作技能,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县经贸局在10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县屠宰专业技术人员的再培训工作。
四、实施阶段和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
2007年9月20日前,向县政府汇报,按照商务部的要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落实经费,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县经贸局制定本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和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与全县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20日至10月10日)
2007年10月10日前,县经贸局要根据制定的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全县范围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11日至11月30日)
2007年10月31日前,县经贸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明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办法,完善和制订定点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确定。
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
2007年12月1日-2日,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2007年12月3日,各屠宰企业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县经贸局。
2007年12月3日-4日,县经贸局组织各屠宰企业进行交叉检查和验收。
2007年12月5日,做好充分准备迎接市经贸委组织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进行交叉检查和验收。
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整治期间,商务部将组织专门人员,随机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组织专门督查,通过验收的企业,在全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信息网上公布,未通过验收的,列入黑名单,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五、整治信息报送制度
各定点屠宰企业在每周-下午16:00前,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将上周的专项整治工作动态、自查自纠情况,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及时上报县经贸局。各定点屠宰企业要认真组织上报。县经贸局每周二下午16:00前,按照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上报市经贸委。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商务部将及时在“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上公布检查结果,并组织督查组随时进行监督复查。对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数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特别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联系人:钟昌侨 电话:64751060 传真:64751060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