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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房(2007)66号(房产测绘成果及权属登记)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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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房〔2007〕66号

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及权属登记信息管理的通  

各房管所(中心)、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及权属登记信息管理,确保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备案与权属登记等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保证房产平面分幅图的现实性、完整性及丘(地)号的唯一性。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温州市数字化房产测绘成果上报标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成果的管理。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商品房销(预)售及物业管理等各项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实行审核制度。房地产测绘公司负责受理房产测绘和进行丘(地)号编制工作;局产权科负责测绘成果的审核工作。

房地产测绘公司受理的所有房产测绘项目进行测绘作业时须告知局产权科;局产权科负责提供幢号、室号等数据资料,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同步审查,必要时,通知当地房管所(中心)做好测绘项目范围内丘(地)号使用情况的核查;各房管所(中心)应根据产权科要求安排人员协同作业,并填写《丘(地)号使用情况》,交施测单位。施测单位根据各房管所(中心)丘(地)号使用意见编制丘(地)号,并根据产权科提供的幢、室号编制完整的幢、子幢、层、户室、关联户室等数据,不得漏号、同号、跳号;完成作业后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项目预测或实测成果,并告知委托人及时申请测绘成果审核。

所有测绘项目委托人在使用测绘成果前,须向局产权科申请成果审核,填写《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单》,并提交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和其他资料。局产权科应及时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的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和方法、丘(地)号编制的正确性及唯一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加盖苍南县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专用章。我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产权科审核通过的测绘成果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合同备案、物业用房的配置和维修资金结算等事项,未经审核通过的测绘成果一律不得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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