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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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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教人〔2006149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强化教职员工的劳动纪律,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的请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请假的类别、期限、审批权限及待遇

()病假

1、病假期限及审批办法

教职员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具体审批权限如下:①学区正主任(书记)、直属学校正校长(书记)请病假由人事科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②乡镇中小学正校长(书记)请病假一周以内的由学区主任审批;一周以上的由学区主任、县教育局人事科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③其它干部及教职工请病假一周以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一个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核后报学区主任审批(直属学校报县教育局人事科科长审批);一个月以上的报县教育局人事科科长审批。④长期病假人员(指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和全年累计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于每学期初办理长期病休手续,由学校、学区审核,县教育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个别因患精神病等特殊情况的,本人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学校应出具书面报告由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学区公章,县教育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病假期限及审批办法具体见附件1

请病假须携带材料:①请病假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并带县级医院以上(含县级)有效医疗证明。请病假在一周以上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报告单、拍片、医疗费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由县教育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后,提供疾病证明。②育龄女教职工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需提供乡镇环透证明。③因特殊情况,如患急症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先提供书面报告,经所在学校校长核实签名并加盖学校、学区公章后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并在5天内补齐证明材料,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否则,离岗时间同样按旷工处理。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学校对因病请假人员应给予关心、照顾,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附表3执行。已经批准请假的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应安排好就诊和休息,以利早日恢复健康。凡发现利用病假外出经商,到外单位工作,医疗证明弄虚作假者,所在学校予以批评教育,动员其回校,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拒不回校上班的以旷工论处,具体处理办法见附件2(下同)。

()事假

1、事假期限及审批办法

教职员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假,若确有重大私事必须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方可请事假。

①学区主任(书记)、直属学校校长(书记)请事假3天以内的,向学区(学校)班子集体请假后,口头向分管人事局长报备;3天以上的由县教育局人事科科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②乡镇中小学校长(书记)请事假3天以内的,向班子集体请假后,口头向学区主任报备;3天以上的,由学区主任、县教育局人事科科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③其他干部及教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3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校长审核后报学区主任审批(直属学校由校长审批);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校长、学区主任审核后报人事科科长审批;两周以上的报分管人事局长审批。

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享受事假待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附表4执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论处。

()婚假

1、婚假期限及审批办法

教职员工因本人结婚需要请假的,凭《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乡镇中小学校长请婚假由学区主任审批;直属学校校长、学区主任请婚假由县教育局人事科长审批。

根据《婚姻法》以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①双方属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可一次性享受15天的婚假;②有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结婚,已领取《结婚证书》的可一次性给婚假3天;③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④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⑤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经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差旅费自理。

()丧假

1、丧假期限及审批办法

教职工因料理直系亲属丧事需要请丧假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乡镇中小学校长请丧假由学区主任审批;直属学校校长、学区主任请丧假由县教育局人事科长审批。

①教职工直系亲属(指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给予3天丧假;②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待遇

经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差旅费自理。

()生育假:

1、生育假的审批办法

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请假的,由学校、学区审核后,报县教育局人事科科长审批。请生育假要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及复印件一份,请产前假要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预产期证明。

2、生育假的期限及待遇

生育假的期限和待遇具体见附件5

()公假:

1、教职工公假范围

①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的各类会议、活动,包括行政工作会议、教育教学研讨会、观摩会、运动会、校际间教育教学交流活动等。

②按文件规定教职工必须参加的各类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活动。

③经县教育局同意由相关部门临时通知并经校长同意参加的会议或活动。

④因学校工作需要并经校长同意外出办事的。

⑤被选为各级党代、人大、政协、团代、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及经县教育局同意参与的社会兼职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

2、教职工公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有关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文件材料,特殊情况电话通知的应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①教职工因公务活动离开学校的,属于由本县教育局发文或联合发文的可直接向所在学校校长书面请假。

②由其他单位(含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发文,乡镇中小学教职员工假期在3天(含3天)以内的公假,直属学校教职工在一周以内,向所在学校校长书面请假;乡镇中小学教职工一周以内的公假由校长审核后报学区主任审批。两周以内的公假必须由学校、学区审核后报县教育局人事科科长审批,两周以上的报分管人事局长审批。

③各学区主任(书记)、各级各类学校校长(书记)因公务活动,离开学校三天以内(含三天)要经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并确定好临时主持领导,学区主任(书记)、直属学校校长(书记)要口头向分管人事局长报备,乡镇中小学校长(书记)向学区主任报备;连续三天以上的,须书面经学区主任、县教育局人事科科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3、未经县教育局同意参加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活动,不能请公假,如培训班学员参加无正式文件通知的各类活动,由民间团体组织的各类研讨会、考察活动等等。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并追究校长责任。

4、学习培训制度

学校领导外出和教职工集体外出仍按《苍南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集体外出活动管理的规定》(苍教党〔200323号)文件执行。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应鼓励教职员工参加学习培训,但要严格外出学习培训请假审批制度,稳定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①教职员工参加上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教研交流等活动,应向校长请示,并协助学校安排好有关教育教学工作。

②教职员工因学历提高进修参加规定的短期学习需请假的,应向学校书面申请,由校长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外出学习,按旷工论处。

③教职员工不得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如确有特殊需要,由教职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区同意,报县教育局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探亲假

探亲假条件为工作满1年的教职员工,其父母或配偶不住在本市各县(市、区)的,又不能在公休假的(除寒暑假外)团聚的。

1、探亲假审批办法

根据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员工的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个别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学期中途请假探亲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区批准后,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出境探亲的由县教育局局长审批);中小学校长(书记)、学区主任(书记)探亲假由局长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外出探亲的,不得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旷工论处。

2、探亲假期及待遇

具体见附件6

()因私出国(境)

1、因私出国出境审批手续

教职工因私需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并要按国家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出具书面报告,经所在学校校(园)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县教育局局长审批。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否则,不予政审。

2、因私短期出国出境的假期及待遇

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探亲、旅游一般不准超假,赴港澳台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半年。因私出国、出境工资待遇按附表3执行。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请假制度,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

1、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我县在编在职的教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其他公假者,必须填写《苍南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补办),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毁手续,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

2、建立请假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各学校、学区要将上个月教职工事、病、公等各种请假情况汇总上报县教育局,其中连续请假达3天的应注明原因。教职工请假按规定工资需要折扣或停发的,要在每月25日前,以学区(直属学校)为单位上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后统一报县工资统发办扣发。

3、严明请假纪律。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都作旷工论处,旷工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对于以下几种违反请假制度的也均以旷工论处:①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②伪造假证,骗取病假,小病大养,无病借病,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经发现查实的;③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④未办理任何手续私自长期在外进修学习的;⑤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

4、严肃处理制度。学校出现教职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上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并通知教职工立即回学校工作,还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制度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上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的教职工,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除经济上按规定办理外,还要在行政上给予政纪处分,并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相挂钩。教职工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县教育局在核实学校上报的有关情况后,对经教育无效的擅自离岗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作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

5、强化责任意识。各学区主任、校(园)长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做好教职员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况,在严肃处理教职工的同时还要追究校(园)长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①对于因把关、执行不严或疏于管理而出现教职工擅自离岗的;②未经县教育局同意,不按规定操作,随意准假,违规、越权审批的;③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

各学校、学区要认真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要特别严明考勤纪律,严格按制度执行。对教职工请假,要按照本规定从严审批,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学校负责人若请假,要在办理完请假手续后,委托一位领导干部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三、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全县教育系统教职员工,局机关、直属单位、学区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意见未详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请假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苍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19印发

附件1

各类请假期限及审批办法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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