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决定,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学校仍然存在收费不规范的现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2049号)精神,结合省政府纠风办、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6年秋季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浙纠办发电〔2006〕3号)要求,决定继续在全省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范围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收费行为。检查时限为2005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
(一)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省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以及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行为。
(二)各地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免收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情况。
(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按“一费制”规定收费的行为。
(四)中小学校违反国家、省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借读费、转学费;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或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行为。
(五)以各种形式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六)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另行招收民办生、计划外学生、自费生等,并高额收取费用的行为。
(七)高等学校违反规定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等费用行为;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国家、省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的行为。
(八)高等学校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结业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的同届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各类证书工本费、各类押金的行为。
(九)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行为;强制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行为;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从中牟利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十)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行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的行为。
(十一)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停止审批改制学校规定情况。
(十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资金的行为,及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向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
(十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收费标准,以及违反规定向学校收费或摊派费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行为。
(十四)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和未按规定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行为。
(十五)其他违反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三、检查的重点
(一)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要重点检查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代办服务费,违反规定收取赞助费、择校费、借读费和转学费,以及强制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并收费等问题。
(二)普通高中要重点检查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和重复收取学费等问题。
(三)对高等学校要重点检查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点招费、定向费、建校费和违反规定收取专升本费、转专业费、重修费等问题。
(四)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检查教育经费落实情况,是否有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等行为,执行停止审批改制学校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向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
四、检查时间和工作部署
专项检查从10月上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根据浙纠办发电〔2006〕3号文件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上报自查材料。10月20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1日至3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
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组织实施。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由各市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物价局将在10月下旬会同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组织若干督查组,分赴有关市、县(市、区)和高等学校进行抽查。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切实避免重复检查。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为切实抓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应结合轮查制度和当地实际情况,采用下查一级、交叉检查和同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要加强对基层工作指导,明确政策,积极协调,加强督导,排除干扰。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要严格程序,紧密配合,落实检查工作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各地设立的举报电话的作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动员全社会进行监督。对于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乱收费行为,特别是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等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在依法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六、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在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查找存在的共性问题,探索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制度性做法。在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深入分析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标本兼治的政策措施。各市于12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以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调查研究报告,分别报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
附件: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200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