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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工作意见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062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范围

检查的范围和时限按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执行,各地可结合教育收费轮查制度实施情况,以及今年以来教育乱收费投诉举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单位。

二、检查的内容

(一)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省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以及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行为。

(二)各地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免收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情况。

(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按“一费制”规定收费的行为。

(四)中小学校违反国家、省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借读费、转学费;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或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行为。

(五)公办学校改制以及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是否符合“四独立”原则,有否以各种形式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六)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另行招收民办生、计划外学生、自费生等,并高额收取费用的行为。

(七)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行为;强制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行为;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从中牟利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八)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行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的行为。

(九)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停止审批改制学校规定情况。

(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资金的行为,及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向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

(十一)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收费标准,以及违反规定向学校收费或摊派费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行为。

(十二)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和未按规定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教育经费资金的行为。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三、检查时间和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从10月上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检查工作按省七部门要求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其中自查自纠阶段按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秋季收费检查的通知》(温教监函〔2006137号)规定执行,1110日至121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211日至3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

本次检查工作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市政府纠风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市发改委组织实施,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由各县(市、区)发改、教育、纠风、财政等部门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各地发改局组织实施。

四、检查方式和信息报送要求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同级检查为主下查抽查为辅相结合的方法。各县(市、区)实施同级检查,市发改委、纠风办、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于11月下旬对部分县(市、区)中小学进行抽查。

各县(市、区)发改局须于1215日前,按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通知要求,将本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报表上报市发改委(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检查二科),书面总结材料包括专项检查总结及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建议。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为不正之风办公室

温州市监察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审计局

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教育  检查  工作意见

抄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

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市府办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1月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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