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特种设备隐患举报投诉、
抄送、处理制度
局机关各科室、龙港分局、稽查中队(大队),质检院:
现将《苍南县特种设备隐患举报投诉、抄送、处理制度
》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苍南县特种设备隐患举报投诉、抄送、处理制度。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处理 制度
抄送:市局特检处。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8年4月9日印发
苍南县特种设备隐患举报投诉、抄送、处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科及各中队在接到群众、有关部门、乡镇对特种设备隐患的举报或函后,应按照《现场监察试行规则》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监察。对经现场检查确认属于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或相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或有关部门。
第二条 各中队在日常巡查或专项整治中发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发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已责令整改而到期未整改的,应对隐患设备予以封存或扣押,并立案查处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安全科负责将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或者市级隐患通报转发给各中队,由各中队进行督查落实,并将结果上报给安全科。
第四条 安全科负责县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登记造册,并报请县政府(县安委会)组织协调解决。县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单位由县局安全例会确定。
第五条 对于需要通过镇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拆除的特种设备,由安全科与各中队联合与镇政府、有关部门协商。
第六条 各中队发现或处理辖区内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时,应严格执行《温州市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处理意见》(温质特发〔2006〕20号),填写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处理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存档并报安全科备案。
第七条 特种设备下列几种情形属于隐患设备: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