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做好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各直属学校,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保证我县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03〕224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温教师函〔2007〕6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包括在职教师和非在职教师,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县的,都可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我省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已全部结束。自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后,在编教师申请教师资格一律按照法定条件参加社会认定。
二、教育学、心理学的补修和考试
非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但在2001年底前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可免于参加全省的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和考试。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外,其他申请者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并达到合格水平。申请人应具备承担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应学科专业的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等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主要考察以下六个方面:学科专业知识、教学设计能力、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效果、教学基本素养、仪表仪态。测试方式为笔试和说课。
四、认定程序
(一)报名和咨询阶段
教师资格认定报名时间为4月9日至4月11日。县直属学校在职教师申报各类教师资格由学校统一向县教育局人事科报名(材料原件送县教育局审核),乡镇中小学在职教师申报各类教师资格向各学区报名(材料原件由学区审核盖章),社会人员直接向县教育局人事科报名,联系电话64762548 64758543。报名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籍或人事档案所在的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全日制的本科文凭还需专科文凭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除普通全日制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外);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还需提交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7.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各学区、直属学校4月13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县教育局人事科。
(二)体检和申请阶段
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应参加体格检查,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报名人员集中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具体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申请人员提交申请材料,除报名时的7类材料外,再提供: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必要时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检查表》一份(此材料由县教育局统一到医院领取)。
(三)审查和汇总阶段
在受理结束后,要对申请材料作再次审查。县教育局负责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材料审查工作,市教师教育院负责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材料终审工作。审查结束后,县教育局将告知申请人是否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四)测试和认定阶段
依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5月份统一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学科专业评议组将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意见及个人申请材料提交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讨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依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提出认定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是否认定结论。
五、收费规定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50号)规定,教师认定费标准为每人280元。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学区、学校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按照认定程序,依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加强对教师资格实施工作的执法监督和检查,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教师 资格认定 通知
办公室,县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