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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环保〔2009〕9号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
为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确保“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由各监察中队负责。
(二)具体程序
1、确定申报范围: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公共社会活动时,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或产生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新、扩、改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项目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2、下达申报通知:向申报单位送达《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通知书》及《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或者《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并现场制作送达文书。
3、排污单位申报:排污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提供必要资料;排污情况有重大改变,应在变更前15日内向环境监察部门申请变更申报;属突发性重大变化,应在变更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申报登记初核:各监察中队按照规定在每年1月10日前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污申报登记统计简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汇总后报送监察大队;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4、行政处罚:对拒报,谎报或多次催促逾期不报的单位,由各监察中队依法收集,整理证据,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法制科,按局行政处罚程序给予处罚。
二、排污费核定工作程序
(一)排污费核定工作由监察大队负责。
(二)具体程序:
1、排污核定:排污申报核定由3人以上小组核定,核定结果确认后,应将核定结果提交监察大队大队长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申报核定应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完成。
2、文书送达:监察大队完成排污单位《排污核定通知书》后,移交各监察中队送达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3、复核:排污单位在接到《排污量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若有异议可向监察大队申请复核,监察大队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
三、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
(一)排污费征收由各监察中队负责。
(二)具体程序
1、排污单位缴费: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排污者交纳排污费后,凭有效银行回单到各监察中队换取发票。若排污者未在7日内缴纳的,各监察中队从逾期之日起7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2、行政处罚:对拒缴、逾期不缴,限期催缴无效和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各监察中队报局法制科,按照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给予处罚。
3、总结归档: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应按规定整理逐一建册归档,并按季度将排污费收缴情况书面上报监察大队。
四、收费标准: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五、征收种类:
污水排污费、污水超标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加倍收费。
六、排污费计算方法:
1、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0.7元/污染当量(三因子叠加收费、超标加倍收费)。
2、气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0.6元/污染当量(三因子叠加收费)。
3、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按超标的分贝数收费。
4、固体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工业固体废物每吨5-30元;危险废物每次每吨1000元。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排污费征收 工作程序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2009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