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各学区、县直属各类学校,各乡镇中小学:
为规范我县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评选工作,注重学术奖励层次与标准的统一,预防评奖活动泛化产生的消极影响,体现“科学、客观、公正”原则,现将修订后的《苍南县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选若干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苍南县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选若干办法
为规范我县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评选工作,提高学术评审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审目的
通过评选,发现和肯定优秀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提高教育教学研究水平,使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更好地为苍南县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县教育局成立教育教学学术委员会,主持所有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审工作,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分设各专业评审组,开展具体评审活动。
第三条 成果类别
1.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主要包括两大类:
⑴文字形态的研究成果,如著作、研究报告、论文、案例,以及指导学生撰写的小论文、诗歌等;
⑵实物形态的研究成果,如教学用具、模型、音像制品,软件,以及指导学生制作的相关作品等。
2.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设立两个层次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第一层次 苍南县教育教学优秀论文、案例奖。分为教育科研、学科教学、德育、现代教育技术论文、实验教学论文等,每年评奖一次。
第二层次 苍南县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奖。参评成果为县级以上年度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每年评奖一次。
第四条 评审标准
1.先进性。成果反映的教育思想端正,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选题方向和研究内容具有前沿性、创新性;研究水平在全县同类研究中处于先进水平。
2.科学性。能科学、正确地运用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立论科学,研究过程中坚持科学态度,依据客观事实,不弄虚作假;研究结论真实、可信、可重复。
3.规范性。成果形式符合教育教学研究的基本规范;成果表述中论点明确,资料翔实,依据充分,论证严密,逻辑清晰,具有较高的学术规范性。
4.价值性。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或教育教学中某一实际问题的解决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能逼近或揭示某一方面的规律,在学术上有新的突破,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
第五条 评审范围
1.中小学、幼儿园、学术团体、研究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中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教科研人员、干部职工及其他个人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2.第一层次实行限额申报参评,限额评定获奖等级。由各学区有关部门、直属学校按分配名额择优推荐选送,由各专业评审组按奖级限额规定评审。具体名额由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达。
第六条 评审程序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比一般应按下列程序操作:
1.项目报批。每年安排的评比活动必须以年初计划为准,省、市另有要求的除外,所有评比项目都必须经教育教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
2.诚信承诺。教师在参加评比时,必须填写《苍南县教学评比承诺书》,承诺其教学成果的原创性、真实性,并由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评委聘请。评委一般借鉴教师职称评定程序,建立评委人才库,从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委会。
4、网上公示。获奖论文名单和一等奖论文全文一律上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接受投诉与举报,没有经过公示一律不予认可。
5.结果公布。评比结果按文件下发程序报批后方可公布,论文获奖文件和违规处理结果须报局人事科备案。
第七条 奖级及比例
获奖数与参评数之比原则上不高于70%,奖级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占参评总数的比例不超过10%,二等奖不超过25%,三等奖不低于35%。一次评比同一类别指导师奖只能取最高奖项一次,团体指导师奖需指导学生同一批次类别获奖10人次以上。
第八条 奖惩办法
1.对获奖成果颁发荣誉证书,择优推荐参加相应的省、市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奖。
2.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重复报奖等问题,即取消奖项和此后两年内评优评先、职称申报资格,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苍南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