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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质监〔2009〕 16号
关于在食品企业中开展出厂检验
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解决食品企业在出厂检验方面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秩序,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县食品企业开展出厂检验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整治对象:全县所有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二、 整治目标:通过整治,加大对企业出厂检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出厂检验制度,夯实出厂检验工作基础,强化出厂检验工作,提高检验人员技能水平,落实检验人员独立行使检验职责,对原料进厂与产品出厂进行控制,做到批批检验,确保不合格原料不进厂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出厂销售,促进企业出厂检验工作的正常化、常态化,全面提高我县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 工作安排:本次专项整治从2009年5月开始至8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1日以前)。各有关企业要组织人员对检验人员配备、资质、技能、化验室格局、条件及检验设备配备、精度等相关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要建立健全出厂检验工作制度,重点对企业检验人员配备、原料进厂验收与产品出厂检验、问题食品召回处理等相关工作进行落实,做到专人负责、制度落实、资料完善。并于5月25日前把自查自纠情况表送至我局食品办。
食品办、各所(分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继续强化全县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的登记造册管理工作。质检院要提供技术支撑,帮助有关企业指导培训检验人员,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开展帮扶工作。
(二)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6月1日—8月1日)。我局将组织有关科室对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出厂检验工作落实情况,必要时要组织对化验员进行技能考核。对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控制不严、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查处。对未实施批批检验、出厂检验形同虚设、伪造出厂检验记录和台账等情节严重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查处,严厉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实施“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第三阶段为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8月1日—8月底)。对本次出厂检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和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提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出厂检验工作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要充分发挥各基层所行政执法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巡查、回访、年审、日常监管、监督抽查等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管优势,发挥技术支撑的作用,利用技术机构的人才技术优势,加强对企业培训、指导和帮扶,夯实企业出厂检验基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作用,全面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工作。
(二)强化管理,落实责任。要强化企业法人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建立健全出厂检验工作制度,加强企业出厂检验基础建设,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落实检验人员独立行使检验的职责,严格按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原料和成品的检测力度,实施批批检验,实施留样观察,确保不合格的原料不进厂生产、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销售。
(三)依法行政,重抓典型。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打击企业在出厂检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发现一般性问题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严格复查;对屡教不改或复查不合格或问题严重的一律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四)加强宣传,注重长效。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度的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重点突出出厂检验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务求使广大企业管理人员了解其精神实质,自觉遵守并贯彻执行,同时要注重抓企业出厂检验制度的落实,促进企业出厂检验工作的正常化、常态化。
附件: 1、企业出厂检验自查自纠情况表
2、企业检验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食品整治 出厂检验 通知
抄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9年5月4印发
附件1:
企业出厂检验自查自纠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生产地址: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 | 整改情况 |
1 | 是否有配备专职检验人员 | ||
2 | 检验人员是否有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 ||
3 | 是否有建立健全出厂检验制度,检验人员是否独立行使检验职责 | ||
4 | 检验设备是否齐全,性能和精度是否符合要求且在使用有效期内 | ||
5 | 是否有按规定对原辅材料进行进厂验收,记录完善齐全 | ||
6 | 是否严格按规定对产品实施批批检验,记录完善齐全 | ||
7 | 是否有实施留样观察制度 | ||
8 | 是否有按规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杜绝不合格品出厂销售 | ||
9 | 是否有擅自变更化验室格局 | ||
其他需要说明事 项 |
附件2 : 企业检验人员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上报时间: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年龄 | 文化程度 | 职务/职称 | 资质证书 | 联系手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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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各企业将检验人员的身份证及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并上交,同时注意留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