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的通知
苍海渔〔2009〕77号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认真规范我局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工作,根据苍委发〔2009〕72号,苍委办〔2009〕8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通知如下:
一 范围及对象
1、范围:机关、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对象:①擅自离岗的人员(包括未经按级报批,单位擅自批准的人员);②长期请事假脱岗的人员;③长期请病假不能坚持工作的人员;④从中层岗位退下来的人员;⑤未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借用到县外或县内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 规范办法
1、补全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一年内累计请病假的时间满2个月且需要连续请病假的,必须由苍南县以上医院执业医生以上提出意见,经院长审批后出具证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上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提前退休。
(1)对符合《公务员法》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公务员即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距国家规定年限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对符合提前退休的长期病假公务员,应当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对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经专门机构鉴定后,应当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3、离岗退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龄满20年,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期间的生活费以其本人退养前的工资为基数,按其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对应的退休费比例计发,职务岗位津贴等按职务拉开差距的项目按退休人员的规定比例计发;退养期间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和标准增加生活费,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并继续按有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4、自谋职业。对要求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各单位要及时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在2009年9月15日前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由单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辞职前1个月的月基本工资为标准,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基本工资(工龄不足1年按1年计算),最高不超过12个月;辞职人员档案转到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5、对未按以上规范办法办理的人员,所在单位要责令其在2009年9月15日前返回单位,并落实具体工作岗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单位的,按旷工处理,予以辞退或解聘。
(1)辞退。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年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并书面通知其本人。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
(2)解聘。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2004〕117号)的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其本人。被解聘人员单位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前1个月的月基本工资为标准,在聘用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不足1年按1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补偿金由原单位支出。
三 程序及要求
1、规范工作分部署自查、全面规范管理和总结检查三个阶段推进。
(一)部署自查阶段:时间为7月下旬至8月31日。各单位对规范对象要及时通知到位,要认真对照要求,对本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于8月25日前将情况上报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规范管理阶段:时间为9月1日至11月上旬。各单位要全面开展规范管理工作,制订考勤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勤台帐,落实返岗人员工作岗位,建立健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及时向单位和社会公布规范管理工作情况。对于10月15日前仍未按单位要求执行的,公务员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人员严格按照《浙江省工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规定处理。对于请病、事假人员严格按照浙人发〔2008〕84号和浙发薪〔1995〕7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督查制度,开展明查暗访,受理群众举报。
(三)总结检查阶段:时间为11月上旬至12月中旬。各单位要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在11月5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将规范管理情况分类填写在《公务员规范管理情况汇总表》、《事业单位人员规范管理情况汇总表》和《在编不在岗人员工资处理明细表》上报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在编不在岗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局党委决定成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吴正林任组长,副局长黄友松、林叔森,人武部长应化勤,纪委书记缪维宝任副组长,缪仁开、陈辉超、张怡禅、郑细懂、余海为成员组成。
(二)落实责任。一是建立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本单位的规范管理工作,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确实落实岗位责任制,务必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有分管,有专人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二是建立自查自纠制度。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按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清理出的多种问题要坚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建立公示制度,要加大规范管理的透明度。在一定范围内对清理情况及纠正结果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严守纪律。在规范管理过程中,要选择执行有关规定,确保规范管理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在规范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违纪行为的,要坚决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不履行规定的规范对象要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对工作不到位,执行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607室
电话:68609050
举报电话:68609058(局纪委)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人事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
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