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沿海各乡镇、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县2010年度全县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及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称资源费)征收等有关工作,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8]第1100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0]25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69号)等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捕捞许可证年审范围
全县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范围为《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和《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二、年审时间
我县渔船年审收费工作于2010年6月1日开始,7月20日结束。逾期不办的,自7月21日起按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未办理2010年度年审及缴费的渔船将按无证捕捞予以处罚。
三、年审收费手续及要求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
1、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2、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3、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批准进入涉日、韩水域生产渔船,按双边协定和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的;
4、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5、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船舶港务费等规费;
6、职务船员配备齐全,非职务船员从业资格合格的;
7、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设备已安装并检测合格;
8、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